城市副中心减河北再生水厂配套污水干线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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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副中心减河北再生水厂配套污水干线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宋庄镇
公示时间:2024-11-11
受理时间:2024-10-2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生态环境措施:①严禁将工程弃方、建筑垃圾随意放置;严禁将“三废”直接排入周边绿地等。②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对植被滥砍滥伐,需要移栽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现有需移栽植被尽量移栽,尽可能减少 (略) 植被的影响。③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占地不应超过设计范围,避免过多破坏地表植被,尽量避免在下雨时开展土石方工程。④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工作,应尽早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等的恢复工作,在选取植物种类时严禁引进外来物种。⑤本项目施工期做好公示宣传牌和宣传标语,加强对施工人员管理培训、尊重当地生活习俗,文明施工。如遇到保护动物,做好保护,及时上报当地林业部门,做 (略) 理。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土方的堆放时间和堆放量,需要回填土方及时清运,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地表水措施:(1)施工场地内设置移动式环保厕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粪便。(2)施工场地不设置机械维修点、车辆冲洗点,施工期禁止在运潮减河周边进行维修车辆、冲洗车辆等产污行为。(3)管道密闭性试验废水排入河东再生水厂,禁止乱排。地下水及土壤措施:加强对施工车辆和设备维护检查,避免漏油事故发生。施工机械需维修时送入专业厂家,场地内不设置维修点,可避免维修过程废油、废水产生。除此之外,施工期还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尽量缩短施工期,以减少工程施工 (略) 的地下水环境影响;(2) (略) 边界设立明显的标识,禁止 (略) 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等设施;(3)每天检查施工场地,并关注场地内人员活动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蔡殿卿
联系电话:010-(略)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建设地点:宋庄镇
公示时间:2024-11-11
受理时间:2024-10-2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生态环境措施:①严禁将工程弃方、建筑垃圾随意放置;严禁将“三废”直接排入周边绿地等。②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对植被滥砍滥伐,需要移栽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现有需移栽植被尽量移栽,尽可能减少 (略) 植被的影响。③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占地不应超过设计范围,避免过多破坏地表植被,尽量避免在下雨时开展土石方工程。④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工作,应尽早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等的恢复工作,在选取植物种类时严禁引进外来物种。⑤本项目施工期做好公示宣传牌和宣传标语,加强对施工人员管理培训、尊重当地生活习俗,文明施工。如遇到保护动物,做好保护,及时上报当地林业部门,做 (略) 理。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土方的堆放时间和堆放量,需要回填土方及时清运,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地表水措施:(1)施工场地内设置移动式环保厕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粪便。(2)施工场地不设置机械维修点、车辆冲洗点,施工期禁止在运潮减河周边进行维修车辆、冲洗车辆等产污行为。(3)管道密闭性试验废水排入河东再生水厂,禁止乱排。地下水及土壤措施:加强对施工车辆和设备维护检查,避免漏油事故发生。施工机械需维修时送入专业厂家,场地内不设置维修点,可避免维修过程废油、废水产生。除此之外,施工期还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尽量缩短施工期,以减少工程施工 (略) 的地下水环境影响;(2) (略) 边界设立明显的标识,禁止 (略) 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等设施;(3)每天检查施工场地,并关注场地内人员活动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蔡殿卿
联系电话:010-(略)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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