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越九华河、梧叶水库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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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越九华河、梧叶水库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池水利审批〔2024〕49号

池 (略) :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 (略) 工程跨越九华河及梧叶水库涉河建设方案的函》(池州合洪函〔2024〕40号)及其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 (略) 境内建设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 (略) 工程。

二、同意《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 (略) 工程跨越九华河、梧叶水库涉河建设方案》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自南向北依次跨越梧叶水库、九华河。具体建设方案如下:

1.梧叶水库跨越

该跨越位于梧叶水库大坝上游约2 (略) ,采用“直-直”方式一跨跨越梧叶水库,档距327m,左岸N36、右岸N37杆塔均位于水库管理范围外。

2.九华河第一次跨越

该跨越位于九华河G50沪渝高速桥下游约3 (略) ,采用“耐-直”方式一跨跨越九华河,档距354m,左岸N53、右岸N52杆塔与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分别为67.1m、56.7m,导线与左、右岸现状堤防堤顶间净空高度分别为21.12m、17.15m。

3.九华河第二次跨越

该跨越位于九华河S228桥下游约 (略) ,采用“直-耐”方式一跨跨越九华河,档距495m,左岸N57与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53.4m、右岸N58杆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导线与左岸现状堤防堤顶间净空高度为29.54m。

对N53、N57杆塔周边采用反 (略) 理,杆塔4根桩基周边反滤体顶部平面尺寸分别为10m×10m、12m×12m,深度均为1.3m,结构自上而下依次为0.3m厚干砌块石、0.3m厚碎石层、0.3m厚瓜子片、0.4m厚中粗砂。

拟建工程主要跨越塔塔基中心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梧叶水库左岸N36塔:X=#.239,Y=#.638;

梧叶水库右岸N37塔:X=#.031,Y=#.530;

九华河左岸N53塔:X=#.401,Y=#.736;

九华河右岸N52塔:X=#.039,Y=#.760;

九华河左岸N57塔:X=#.356,Y=#.508;

九华河右岸N58塔:X=#.711,Y=#.812。

三、你公司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你公司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近堤段塔基严禁在汛期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编制施工期及运行期防汛应急预案, (略) 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 (略) (略) 备案。工程开工时, (略) (略) 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 (略) (略)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 (略) 备案。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4年11月4日

池水利审批〔2024〕49号

池 (略) :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 (略) 工程跨越九华河及梧叶水库涉河建设方案的函》(池州合洪函〔2024〕40号)及其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 (略) 境内建设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 (略) 工程。

二、同意《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 (略) 工程跨越九华河、梧叶水库涉河建设方案》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自南向北依次跨越梧叶水库、九华河。具体建设方案如下:

1.梧叶水库跨越

该跨越位于梧叶水库大坝上游约2 (略) ,采用“直-直”方式一跨跨越梧叶水库,档距327m,左岸N36、右岸N37杆塔均位于水库管理范围外。

2.九华河第一次跨越

该跨越位于九华河G50沪渝高速桥下游约3 (略) ,采用“耐-直”方式一跨跨越九华河,档距354m,左岸N53、右岸N52杆塔与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分别为67.1m、56.7m,导线与左、右岸现状堤防堤顶间净空高度分别为21.12m、17.15m。

3.九华河第二次跨越

该跨越位于九华河S228桥下游约 (略) ,采用“直-耐”方式一跨跨越九华河,档距495m,左岸N57与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53.4m、右岸N58杆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导线与左岸现状堤防堤顶间净空高度为29.54m。

对N53、N57杆塔周边采用反 (略) 理,杆塔4根桩基周边反滤体顶部平面尺寸分别为10m×10m、12m×12m,深度均为1.3m,结构自上而下依次为0.3m厚干砌块石、0.3m厚碎石层、0.3m厚瓜子片、0.4m厚中粗砂。

拟建工程主要跨越塔塔基中心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梧叶水库左岸N36塔:X=#.239,Y=#.638;

梧叶水库右岸N37塔:X=#.031,Y=#.530;

九华河左岸N53塔:X=#.401,Y=#.736;

九华河右岸N52塔:X=#.039,Y=#.760;

九华河左岸N57塔:X=#.356,Y=#.508;

九华河右岸N58塔:X=#.711,Y=#.812。

三、你公司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你公司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近堤段塔基严禁在汛期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编制施工期及运行期防汛应急预案, (略) 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 (略) (略) 备案。工程开工时, (略) (略) 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 (略) (略)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 (略) 备案。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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