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稀释剂复配、分装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涂料稀释剂复配、分装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涂料稀释剂复配、分装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新河镇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 (略) 1号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05日 至 2024年11月11日 | |
项目概况: | 为延伸现有项目产品产业链, (略) 场竞争力,企业决定投资*万元,利用现有的PU、B料车间建设“涂料稀释剂复配、分装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1421.2m2,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涂料稀释剂*吨的产能。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新增生产、生活废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搅拌釜放空废气、成品灌装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冷 (略) 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罐区原料罐小呼吸、成品罐大小呼吸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冷 (略) 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DA004)排放。VOCs、二*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II时段相关标准;二氯*烷、DMF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二*苯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相关标准;厂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 (略) ,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65(昼)/55(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 (略) 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略) 理收集的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略) 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 (略) 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 (略) 设置环保标志牌。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略) (略)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涂料稀释剂复配、分装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新河镇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 (略) 1号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05日 至 2024年11月11日 | |
项目概况: | 为延伸现有项目产品产业链, (略) 场竞争力,企业决定投资*万元,利用现有的PU、B料车间建设“涂料稀释剂复配、分装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1421.2m2,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涂料稀释剂*吨的产能。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新增生产、生活废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搅拌釜放空废气、成品灌装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冷 (略) 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罐区原料罐小呼吸、成品罐大小呼吸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冷 (略) 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DA004)排放。VOCs、二*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II时段相关标准;二氯*烷、DMF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二*苯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相关标准;厂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 (略) ,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65(昼)/55(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 (略) 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略) 理收集的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略) 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 (略) 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 (略) 设置环保标志牌。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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