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街区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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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街区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一、规划范围

海岱大道(规划)以南、 (略) 两侧、南至城镇开发边界,用地面积17.58公顷。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

6.《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

7.《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

8.《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9.《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4年版);

10.《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2024年);

11.《 (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

12.《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版);

13.《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等。

三、规划内容

1.规划用地

规划总用地面积17.58公顷,均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总面积4.53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总面积1.10公顷、工业用地总面积7.48公顷(其中,一类工业用地1.30公顷,二类工业用地6.1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总面积3.73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总面积0.74公顷。

2.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为1605人,依据《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范围内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居住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与服务、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械、便利店等。

规划范围周边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十五分钟生活圈及十分钟生活圈所必须配建的设施(邻近幼儿园、小学、初中、 (略) 、 (略) 、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使用需求,不再单独配建。规划范围内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略) 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略) 内基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居住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实际建设过程中可调整其位置,但应保证其规模不变。各类设施按相关规范要求配建。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库)、居民非机动停车场(库)配建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2016)、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 (略) 《关于印发< (略) 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淄建发〔2021﹞64号)等相关规定。

3.公共绿地

(略) 内集中 (略) 建设不应低于0.5㎡/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人,宽度不应小于8m,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控制指标

根据《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GB*—2018)、《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新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建筑密度不高于30%,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高度不高于27m;新建商业用地容积率不高于2.4,建筑密度不高于40%,绿地率不低于25%,建筑高度不高于24m;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15%。在满足建筑限高的同时,也要满足机场限高要求。

四、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30日

五、联系方式

0533-* 南郊镇人民政府

0533-* 周村规划管理办公室





一、规划范围

海岱大道(规划)以南、 (略) 两侧、南至城镇开发边界,用地面积17.58公顷。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

6.《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

7.《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

8.《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9.《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4年版);

10.《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2024年);

11.《 (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

12.《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版);

13.《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等。

三、规划内容

1.规划用地

规划总用地面积17.58公顷,均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总面积4.53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总面积1.10公顷、工业用地总面积7.48公顷(其中,一类工业用地1.30公顷,二类工业用地6.1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总面积3.73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总面积0.74公顷。

2.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为1605人,依据《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范围内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居住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与服务、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械、便利店等。

规划范围周边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十五分钟生活圈及十分钟生活圈所必须配建的设施(邻近幼儿园、小学、初中、 (略) 、 (略) 、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使用需求,不再单独配建。规划范围内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略) 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略) 内基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居住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实际建设过程中可调整其位置,但应保证其规模不变。各类设施按相关规范要求配建。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库)、居民非机动停车场(库)配建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2016)、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 (略) 《关于印发< (略) 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淄建发〔2021﹞64号)等相关规定。

3.公共绿地

(略) 内集中 (略) 建设不应低于0.5㎡/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人,宽度不应小于8m,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控制指标

根据《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GB*—2018)、《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新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建筑密度不高于30%,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高度不高于27m;新建商业用地容积率不高于2.4,建筑密度不高于40%,绿地率不低于25%,建筑高度不高于24m;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15%。在满足建筑限高的同时,也要满足机场限高要求。

四、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30日

五、联系方式

0533-* 南郊镇人民政府

0533-* 周村规划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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