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虹快速路涉杭绍台高铁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彩虹快速路涉杭绍台高铁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杭州萧山 (略) :
报来《关于要求 (略) 涉杭绍台高铁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该项目列 (略) 2024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缓解萧山日益增长的交通量、增加东部快速通道, (略) 域交通拥堵, (略) 网结构,因此该项目有必要实施。
二、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本项目起点位于 (略) 东延工程的终点(高架桩号K4+504.85, (略) 桩号K4+799.058),以高架+ (略) 的形式,沿既有老104国道向东,穿越机场高铁萧绍特大桥157~158#墩,跨郭家埠直河,终点接已设计104国道衙前互通(桩号K5+114.02),路线/高架全长609米, (略) 长315米。新 (略) 主线桥609米/1座,匝道桥308米/2座,地面桥136米/4座。项目建设内 (略) 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以及交安、绿化、路灯、智能交通等附属工程。
本项目高架、 (略) 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略))中 (略) (略) 道路标准设计。高架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道路宽26米,双向六车道。 (略) (略) 形式,道路宽55~84米; (略) 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南侧利用 (略) 设置12米宽辅道,布置西向东两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北侧K4+690以西段利用既 (略) 设置12米宽辅道,以东段则设置3.5米非机动车道和2米人行道。
三、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
本项目位于衙前镇、瓜沥镇、新街街道,拟占用总土地33.066亩,其中:27.972亩(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XS(略)号);5.094亩(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号)。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略).(略)元,资金由你们自筹解决。
五、招标投标
根据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略) 招管办审核为准。
六、其他
项目的建设将减少车辆燃油消耗,具有明显的节能效益。建议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方案设计, (略) 、无障碍设施、节水型社会等相关要求,对起、终点位 (略) 段做好衔接,尽量降低工程造价和节约土地。
项目代码为2409-(略)-04-01-(略),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请据此编制初步 (略) 审批。
(略) (略) 发 (略)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杭州萧山 (略) :
报来《关于要求 (略) 涉杭绍台高铁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该项目列 (略) 2024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缓解萧山日益增长的交通量、增加东部快速通道, (略) 域交通拥堵, (略) 网结构,因此该项目有必要实施。
二、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本项目起点位于 (略) 东延工程的终点(高架桩号K4+504.85, (略) 桩号K4+799.058),以高架+ (略) 的形式,沿既有老104国道向东,穿越机场高铁萧绍特大桥157~158#墩,跨郭家埠直河,终点接已设计104国道衙前互通(桩号K5+114.02),路线/高架全长609米, (略) 长315米。新 (略) 主线桥609米/1座,匝道桥308米/2座,地面桥136米/4座。项目建设内 (略) 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以及交安、绿化、路灯、智能交通等附属工程。
本项目高架、 (略) 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略))中 (略) (略) 道路标准设计。高架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道路宽26米,双向六车道。 (略) (略) 形式,道路宽55~84米; (略) 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南侧利用 (略) 设置12米宽辅道,布置西向东两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北侧K4+690以西段利用既 (略) 设置12米宽辅道,以东段则设置3.5米非机动车道和2米人行道。
三、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
本项目位于衙前镇、瓜沥镇、新街街道,拟占用总土地33.066亩,其中:27.972亩(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XS(略)号);5.094亩(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号)。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略).(略)元,资金由你们自筹解决。
五、招标投标
根据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略) 招管办审核为准。
六、其他
项目的建设将减少车辆燃油消耗,具有明显的节能效益。建议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方案设计, (略) 、无障碍设施、节水型社会等相关要求,对起、终点位 (略) 段做好衔接,尽量降低工程造价和节约土地。
项目代码为2409-(略)-04-01-(略),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请据此编制初步 (略) 审批。
(略) (略) 发 (略)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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