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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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金发改审批〔2024〕96号
2024-10-16 11:39 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发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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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人民政府:

报来的《关于给予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广西 (略) 编制完成,并由广西鑫 (略) 组织了专家审查,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早日建成使用,满足广大居民体育、健身、娱乐的需求,同意建设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2-*-04-01-*。

三、建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人民政府。

四、建设地点: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内。

五、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在体育健身中心原篮球场上新建篮球棚,篮球棚面积1193.56㎡。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44.*元,工程费用为190.*元,工程建设其他费为35.*元,基本预备费为18.*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体育彩票公益金。

七、请严格按附件核准的方案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

附件: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表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 (略)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

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表

名称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

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投资估算金额(万元)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核准

0.95

设计







核准

7.37

建安工程







核准

190.97

监理







核准

5.04

设备







核准

0.00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 (略)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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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金发改审批〔2024〕96号
2024-10-16 11:39 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发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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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人民政府:

报来的《关于给予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广西 (略) 编制完成,并由广西鑫 (略) 组织了专家审查,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早日建成使用,满足广大居民体育、健身、娱乐的需求,同意建设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2-*-04-01-*。

三、建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人民政府。

四、建设地点: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内。

五、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在体育健身中心原篮球场上新建篮球棚,篮球棚面积1193.56㎡。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44.*元,工程费用为190.*元,工程建设其他费为35.*元,基本预备费为18.*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体育彩票公益金。

七、请严格按附件核准的方案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

附件: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表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 (略)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

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体育健身中心附属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表

名称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

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投资估算金额(万元)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核准

0.95

设计







核准

7.37

建安工程







核准

190.97

监理







核准

5.04

设备







核准

0.00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 (略)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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