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展联络线京平高速辅路~安华街道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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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展联络线京平高速辅路~安华街道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位于北京 (略) 外, (略) (略) (略) ,京 (略) 与京 (略) 之间。
公示时间:2024-11-12
受理时间:2024-10-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期 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沥青烟、施工废水、施工噪声及废弃土石方等的污染影响,以及施工过程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主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1)废气 道路施工现场采用围挡;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及堆场采用篷布苫盖;不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外购低VOC含量的沥青混合料产品,不在现场拌合沥青等。 (2)废水 施工废水采用简易防渗 (略) 理后全部利用;施工采用围堰施工;产生的弃渣及时清理出河道;施工人员日常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现有公共设施。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对设备的保养维护;制定施工计划时,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使用;施工期间需设置施工围挡。 (4)固体废物 开挖土方 (略) 进行覆盖,能利用的土方均回用于本工程用于地形回填,剩余土 (略) 指定的弃渣场堆放。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由施工单位进行回收,剩余部分与施工弃土弃渣一起清运。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 (5)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优化施工时间;涉水施工应设置在枯水期,并优化施工工艺和选择低噪声设施机械;桥梁基础施工避开汛期,做好围堰措施,并且施工产生的泥浆及时清运。 2、运营期 (略) 全线进行绿化; (略) (略) 的保养;对噪声 (略) 段 (略) 面,敏感建筑更换隔声窗; (略) 面垃圾定期进行清扫,及时清运等。
公众参与情况:2024-10-28 至 2024-11-04 (略) (略) 站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欧阳君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2号楼
传真电话:010-*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建设地点:位于北京 (略) 外, (略) (略) (略) ,京 (略) 与京 (略) 之间。
公示时间:2024-11-12
受理时间:2024-10-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期 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沥青烟、施工废水、施工噪声及废弃土石方等的污染影响,以及施工过程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主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1)废气 道路施工现场采用围挡;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及堆场采用篷布苫盖;不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外购低VOC含量的沥青混合料产品,不在现场拌合沥青等。 (2)废水 施工废水采用简易防渗 (略) 理后全部利用;施工采用围堰施工;产生的弃渣及时清理出河道;施工人员日常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现有公共设施。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对设备的保养维护;制定施工计划时,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使用;施工期间需设置施工围挡。 (4)固体废物 开挖土方 (略) 进行覆盖,能利用的土方均回用于本工程用于地形回填,剩余土 (略) 指定的弃渣场堆放。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由施工单位进行回收,剩余部分与施工弃土弃渣一起清运。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 (5)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优化施工时间;涉水施工应设置在枯水期,并优化施工工艺和选择低噪声设施机械;桥梁基础施工避开汛期,做好围堰措施,并且施工产生的泥浆及时清运。 2、运营期 (略) 全线进行绿化; (略) (略) 的保养;对噪声 (略) 段 (略) 面,敏感建筑更换隔声窗; (略) 面垃圾定期进行清扫,及时清运等。
公众参与情况:2024-10-28 至 2024-11-04 (略) (略) 站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欧阳君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2号楼
传真电话:010-*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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