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文利风电场220kV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文利风电场220kV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灵山文利风电场220k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灵山文利风电场220k (略) 工程(项目代码:2401-*-89-0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跨越灵山县文利镇、伯劳镇 (略) 那思镇。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037hm2,其中灵山县0.6164hm2, (略) 1.2873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 (略) 一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按杆 (略) 、间 (略) 、牵张场及 (略) 、施 (略) 等 (略) 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元,其中灵山县*, (略) *.3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灵 (略) (略) (略) 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开 (略) (略) 、灵 (略) (略) (略) 报备,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 (略) 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略) 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略) (略) 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 (略) (略) 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 (略) 审批。
(略) (略)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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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灵山文利风电场220k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灵山文利风电场220k (略) 工程(项目代码:2401-*-89-0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跨越灵山县文利镇、伯劳镇 (略) 那思镇。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037hm2,其中灵山县0.6164hm2, (略) 1.2873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 (略) 一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按杆 (略) 、间 (略) 、牵张场及 (略) 、施 (略) 等 (略) 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元,其中灵山县*, (略) *.3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灵 (略) (略) (略) 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开 (略) (略) 、灵 (略) (略) (略) 报备,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 (略) 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略) 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略) (略) 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 (略) (略) 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 (略) 审批。
(略) (略)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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