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41号重庆泛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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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41号重庆泛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41号(重庆泛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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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4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泛海 (略)

法定代表人:聂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TA5N9D

住所: (略) (略) 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14-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4年8月13日00时37分,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承建的“重庆龙湖中央公园S地块四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8月1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3日向重庆泛海 (略) 发出的《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8月19日对重庆泛海 (略) 总经理聂宏所做的《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聂宏身份证复印件;

5. 《 (略) (略) (略) 举报案件列表》;

6. 现场影像资料;

7. 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示意图;

证据1-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泛海 (略) 承建“重庆龙湖中央公园S地块四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夜间施工作业,造成对附近居民噪声扰民的事实。

8. 法定代表人聂宏身份证复印件;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略) 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书》复印件;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3. 《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4. 《授权委托书》;

证据8-1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泛海 (略) 。

15. 《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1号)及其送达回证;

16. 《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及其送达回证;

17.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5-1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略) 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1号)和《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一般时期:1,共性因子:第一次:1 ,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单位:-1,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泛海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

罚款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4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41号(重庆泛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中小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4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泛海 (略)

法定代表人:聂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TA5N9D

住所: (略) (略) 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14-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4年8月13日00时37分,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承建的“重庆龙湖中央公园S地块四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8月1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3日向重庆泛海 (略) 发出的《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8月19日对重庆泛海 (略) 总经理聂宏所做的《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聂宏身份证复印件;

5. 《 (略) (略) (略) 举报案件列表》;

6. 现场影像资料;

7. 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示意图;

证据1-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泛海 (略) 承建“重庆龙湖中央公园S地块四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夜间施工作业,造成对附近居民噪声扰民的事实。

8. 法定代表人聂宏身份证复印件;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略) 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书》复印件;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3. 《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4. 《授权委托书》;

证据8-1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泛海 (略) 。

15. 《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1号)及其送达回证;

16. 《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及其送达回证;

17.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5-1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略) 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1号)和《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一般时期:1,共性因子:第一次:1 ,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单位:-1,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泛海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

罚款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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