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查县“6.26”自建房坠楼事故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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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查县“6.26”自建房坠楼事故的评估报告

加查县“6.26”自建房坠楼事故的评估报告

2023年6月26日16时,加查县安 (略) (略) 一户群众在修建房屋时,发生一起施工坠楼事故,导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加查县“6·26”自建房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踏勘、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略)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 (略) 理建议。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加查县住房和 (略) 联合县 (略) 、发改委、 (略) 、 (略) 、总工会等部门,以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对本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评估。

二、 (略) 置情况

2023年6月26日16时,张建清在为群众房屋抹灰过程中坠楼,李德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于16时06分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 (略) 抢救。16时52分,经抢救无效 (略) 死亡。急救医生于18时46分向110指挥中心报警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于6月28日到藏。自死者家属进藏后,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时间组织工头与家属进行沟通赔偿事项,最终同意赔偿(略)元。家属得到安抚,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加查县住房和 (略) 牵头,加查县 (略) 、全县开展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事故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死者张建清安全意识淡薄,在为群众房屋抹灰过程中坠楼,负有事故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李德明,安全意识不强,聘请不具备作业条件的人员施工,对上岗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没有为高空作业的人员提供任何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负有事故责任,建议按照民 (略) 理程序,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 (略) 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由事故领导小组对李德明个人进行约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下一步自建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进一步增强自建房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由加查县住房和 (略) 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在全县开展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集中力量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针对高空作业、用电用气、高空坠物等危险性较大的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令施工方和户主及时整改,不断压实全县自建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要认真吸取该事故教训,查找监管不力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履行职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常识宣传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保障生产安全。

(四)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 (略) 、 (略) 、市、县有关会议、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在本起事故中,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报告 (略) (略) 理到位,社会舆情平稳。截止目前,加查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有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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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查县“6.26”自建房坠楼事故的评估报告

2023年6月26日16时,加查县安 (略) (略) 一户群众在修建房屋时,发生一起施工坠楼事故,导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加查县“6·26”自建房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踏勘、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略)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 (略) 理建议。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加查县住房和 (略) 联合县 (略) 、发改委、 (略) 、 (略) 、总工会等部门,以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对本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评估。

二、 (略) 置情况

2023年6月26日16时,张建清在为群众房屋抹灰过程中坠楼,李德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于16时06分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 (略) 抢救。16时52分,经抢救无效 (略) 死亡。急救医生于18时46分向110指挥中心报警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于6月28日到藏。自死者家属进藏后,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时间组织工头与家属进行沟通赔偿事项,最终同意赔偿(略)元。家属得到安抚,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加查县住房和 (略) 牵头,加查县 (略) 、全县开展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事故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死者张建清安全意识淡薄,在为群众房屋抹灰过程中坠楼,负有事故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李德明,安全意识不强,聘请不具备作业条件的人员施工,对上岗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没有为高空作业的人员提供任何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负有事故责任,建议按照民 (略) 理程序,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 (略) 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由事故领导小组对李德明个人进行约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下一步自建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进一步增强自建房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由加查县住房和 (略) 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在全县开展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集中力量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针对高空作业、用电用气、高空坠物等危险性较大的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令施工方和户主及时整改,不断压实全县自建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要认真吸取该事故教训,查找监管不力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履行职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常识宣传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保障生产安全。

(四)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 (略) 、 (略) 、市、县有关会议、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在本起事故中,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报告 (略) (略) 理到位,社会舆情平稳。截止目前,加查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有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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