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121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121号

申请人:杨某强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5日通 (略) 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编号: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947)不服,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编号为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947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知晓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10月26日投递邮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申请人:杨某强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5日通 (略) 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编号: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947)不服,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编号为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947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知晓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10月26日投递邮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