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东南区配套学校建设工程拟审查项目
首钢东南区配套学校建设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建设地 (略) (略) 古城街道
公示时间:2024-11-12
受理时间:2024-10-3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1)实验废气:项目设有化学实验室,实验均在通风柜内进行,没有无组织废气逸散,废气经收集后由集气管道引至楼顶,经活性炭净 (略) 理后达标排放。(2)食堂废气:本项目设有食堂,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油烟、颗粒物和非(略)烷总烃。由集气管道引至楼顶排放,经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 (略) 理后达标排放。(3)地下车库废气:本项目地下车库大气污染物采取机械通排风方式,换气次数6次/天,通过排风后排至外环境,排放高度2.5m。2、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食堂废水 (略) 理后与生活污水进入化 (略) (略) (略) ;最终进入吴家村再生水厂进 (略) 理。经预测, (略) (略) 的水污染物排放浓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 (略) 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污染防治措施可行。3、声环境保护措施(1)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安装减振垫)、隔声(加装隔声罩),配套风机(消音器)等措施; (2)主要噪声 (略) ;(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使设备运行噪声维持在最低水平。4、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1)危险废物:化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采取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略) 理。(2)医疗废物:医务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略) 理。(3)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机构定期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我局受 (略) 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琳
联系电话:(略)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 (略) 老 (略) 1号楼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教育委员会
建设地点:建设地 (略) (略) 古城街道
公示时间:2024-11-12
受理时间:2024-10-3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1)实验废气:项目设有化学实验室,实验均在通风柜内进行,没有无组织废气逸散,废气经收集后由集气管道引至楼顶,经活性炭净 (略) 理后达标排放。(2)食堂废气:本项目设有食堂,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油烟、颗粒物和非(略)烷总烃。由集气管道引至楼顶排放,经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 (略) 理后达标排放。(3)地下车库废气:本项目地下车库大气污染物采取机械通排风方式,换气次数6次/天,通过排风后排至外环境,排放高度2.5m。2、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食堂废水 (略) 理后与生活污水进入化 (略) (略) (略) ;最终进入吴家村再生水厂进 (略) 理。经预测, (略) (略) 的水污染物排放浓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 (略) 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污染防治措施可行。3、声环境保护措施(1)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安装减振垫)、隔声(加装隔声罩),配套风机(消音器)等措施; (2)主要噪声 (略) ;(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使设备运行噪声维持在最低水平。4、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1)危险废物:化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采取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略) 理。(2)医疗废物:医务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略) 理。(3)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机构定期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我局受 (略) 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琳
联系电话:(略)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 (略) 老 (略) 1号楼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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