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长岭县发 (略)
关于建立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
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管道天然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3〕679号)文件精神, (略) 成本监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制定了《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县政府2024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执行。
附:《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此页无正文)
长岭县发 (略)
2024年11月5日
(此文主动公开)
长岭县发 (略) 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印发
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按照长岭县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联动范围适用于长 (略) 、太平 (略) 使 (略) 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为1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考虑供气特点按冬、夏季联动(冬季执行时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夏季执行时间4月1日﹣10月31日)。
三、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累计超过±#/m3时,启动联动调价机制;未达到±#/m3时,不作调整,累计到下一周期疏导。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幅度每次不超过#/m3,超出部分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不设幅度限制。
四、联动价格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或下降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五、操作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燃气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确定销售价格调整额,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影响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时中止联动。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后,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六、有关要求
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做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加大天然气价格监测力度,建立气源价格监测制度, (略) 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在 (略) 站、营业场所或价 (略) 上公开采购气源、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适时报送采购气源(包括 CNG 、 LNG 等)价格信息,在遇大修理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需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同时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
七、执行时间
本联动机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长发改发〔2020〕65号)同时废止。
长岭县发 (略)
关于建立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
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管道天然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3〕679号)文件精神, (略) 成本监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制定了《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县政府2024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执行。
附:《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此页无正文)
长岭县发 (略)
2024年11月5日
(此文主动公开)
长岭县发 (略) 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印发
长岭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按照长岭县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联动范围适用于长 (略) 、太平 (略) 使 (略) 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为1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考虑供气特点按冬、夏季联动(冬季执行时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夏季执行时间4月1日﹣10月31日)。
三、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累计超过±#/m3时,启动联动调价机制;未达到±#/m3时,不作调整,累计到下一周期疏导。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幅度每次不超过#/m3,超出部分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不设幅度限制。
四、联动价格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或下降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五、操作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燃气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确定销售价格调整额,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影响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时中止联动。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后,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六、有关要求
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做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加大天然气价格监测力度,建立气源价格监测制度, (略) 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在 (略) 站、营业场所或价 (略) 上公开采购气源、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适时报送采购气源(包括 CNG 、 LNG 等)价格信息,在遇大修理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需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同时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
七、执行时间
本联动机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长发改发〔202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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