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关于对2020年4月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生态环境局关于对2020年4月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 (略) 对建设项目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予以公示。
通讯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略) 119号)
联系电话:0533-(略)、(略)
电子邮箱:*@*ttp://**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淄环审[2020]37号 | (略) | 年产3300吨三氟化氮项目 | 淄环审 2020 37号飞源气体三氟化氮.docx |
淄环审[2020]38号 | 山东 (略) | 12 万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 | 淄环审 2020 38号山东 (略) 12 万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docx |
淄环审[2020]39号 | 山 (略) | 年产(略)吨酚醛树脂项目 | 淄环审 2020 39号山 (略) 年产(略)吨酚醛树脂项目.docx |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 (略) 对建设项目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予以公示。
通讯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略) 119号)
联系电话:0533-(略)、(略)
电子邮箱:*@*ttp://**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淄环审[2020]37号 | (略) | 年产3300吨三氟化氮项目 | 淄环审 2020 37号飞源气体三氟化氮.docx |
淄环审[2020]38号 | 山东 (略) | 12 万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 | 淄环审 2020 38号山东 (略) 12 万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docx |
淄环审[2020]39号 | 山 (略) | 年产(略)吨酚醛树脂项目 | 淄环审 2020 39号山 (略) 年产(略)吨酚醛树脂项目.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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