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鹤浦镇海岛共富安置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安置小区配套一期工程规划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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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鹤浦镇海岛共富安置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安置小区配套一期工程规划选址

象山县自然资 (略) 规划审批

项目批前公告

本次公告的项目为象山县鹤浦镇海岛共富安置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略) 配套一期工程(西北角)项目规划选址(详见项目简介)。如对该项目规划选址有意见的,请在公告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石浦行政服务中心资规窗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请在公告 (略) 提出听证申请。

注:

(1)本次公示日期为十日,自11月06日至11月16日

(2)听证申请、反馈意见须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方法

(3)石浦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 (略) 138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象山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1月06日

公 告 项 目 简 介

项目名称:象山县鹤浦镇海岛共富安置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略) 配套一期工程项目规划选址

建设单位:象山县 (略)

建设情况:

1、建设地址:鹤浦镇

2、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

3、建设规模:

总用地面积:#.69平方米,约57.87亩

其他: 详见公告资料

象山县鹤浦镇海岛共富安置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略) 配套一期工程(西北角)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如下:

该地块位于鹤浦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可建设用地面积为#.69平方米,约57.87亩(面积均以实测为准)。

一、用地使用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R2),适建住宅及相关配套设施用房。

二、技术经济指标

1、容积率1.0≤FAR≤1.2;

2、建筑密度≤30%;

3、建筑高度≤24米;

4、绿地率≥20%。

三、建筑间距及退让

1、建筑退让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筑间距应满足《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四、建筑设计要求

建筑造型、建筑立面应美观大方,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五、交通组织及停车配置要求

1、地块出入口设置必须满足消防、交通安全的要求,同时要求做好场地内消防回车规划,同时做好场地内消防回车及机非停车泊位规划,内外交通组织应清晰流畅。

2、其他未尽事宜应按《 (略)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甬规字〔2015〕4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市政配套设施

1、 (略) 政管线依 (略) ,并 (略) 衔接;场地内排水要求雨污分流,污水须按指定位 (略) 政污水管道;各类管线须综合布置,弱电管线须采用共同沟铺设。

2、化粪池 (略) 设置; (略) 设置化粪池、隔离池等, (略) 红线不得小于6米;退让地界不得小于3.0米。

3、无障碍设施:须按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八、物业等配套设施

合理设置物业,以及垃圾收集点、堆放点等。

九、竖向规划

应根 (略) ,结合自然地形、防洪安全要求做好竖向设计,地块场地竖向标高与相邻地块合理衔接。

十、其它

1、地块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计算规则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 20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2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的通知》(浙建房发〔2024〕29号)、《 (略) 立体绿化、地下设施顶板绿化折算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9]63号)执行。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为可建设用地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等均为独用面积,停车位计算的建筑面积不包括设备用房及独立设置的停车建筑。装配式建筑中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建筑面积,须计入公共配套、配建等相关指标面积计算。。

2、建筑高度计算以建筑外墙与室外地面交界 (略) 水平面为起算面。

3、人防工程、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绿色建筑等按相关要求执行,并做好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衔接。

4、餐饮用房及其他有油烟、噪音等环境卫生影响的建筑,应 (略) 相关规范要求,须设置专用排烟管井、排污、隔音设施等。

5、部门衔接:依 (略) 政、消防、供电、供水、环卫、物业管理、室外文体等配套设施,并做好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衔接。

6、规划方案:总平面应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且范围应与地块控制图一致,并真实反映周边地形地貌。规划方案报审时应随送电子文本。

7、有效期: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2个月。如在此期间未进行规划方案报批的,此规划条件需重新出具。

8、其他未尽事宜,须按《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9、解释权:本规划条件由象山县自然资 (略) 负责解释。

以下空白

附件:地块红线图

象山县自然资 (略)

二0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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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自然资 (略) 规划审批

项目批前公告

本次公告的项目为象山县鹤浦镇海岛共富安置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略) 配套一期工程(西北角)项目规划选址(详见项目简介)。如对该项目规划选址有意见的,请在公告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石浦行政服务中心资规窗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请在公告 (略) 提出听证申请。

注:

(1)本次公示日期为十日,自11月06日至11月16日

(2)听证申请、反馈意见须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方法

(3)石浦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 (略) 138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象山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1月06日

公 告 项 目 简 介

项目名称:象山县鹤浦镇海岛共富安置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略) 配套一期工程项目规划选址

建设单位:象山县 (略)

建设情况:

1、建设地址:鹤浦镇

2、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

3、建设规模:

总用地面积:#.69平方米,约57.87亩

其他: 详见公告资料

象山县鹤浦镇海岛共富安置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略) 配套一期工程(西北角)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如下:

该地块位于鹤浦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可建设用地面积为#.69平方米,约57.87亩(面积均以实测为准)。

一、用地使用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R2),适建住宅及相关配套设施用房。

二、技术经济指标

1、容积率1.0≤FAR≤1.2;

2、建筑密度≤30%;

3、建筑高度≤24米;

4、绿地率≥20%。

三、建筑间距及退让

1、建筑退让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筑间距应满足《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四、建筑设计要求

建筑造型、建筑立面应美观大方,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五、交通组织及停车配置要求

1、地块出入口设置必须满足消防、交通安全的要求,同时要求做好场地内消防回车规划,同时做好场地内消防回车及机非停车泊位规划,内外交通组织应清晰流畅。

2、其他未尽事宜应按《 (略)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甬规字〔2015〕4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市政配套设施

1、 (略) 政管线依 (略) ,并 (略) 衔接;场地内排水要求雨污分流,污水须按指定位 (略) 政污水管道;各类管线须综合布置,弱电管线须采用共同沟铺设。

2、化粪池 (略) 设置; (略) 设置化粪池、隔离池等, (略) 红线不得小于6米;退让地界不得小于3.0米。

3、无障碍设施:须按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八、物业等配套设施

合理设置物业,以及垃圾收集点、堆放点等。

九、竖向规划

应根 (略) ,结合自然地形、防洪安全要求做好竖向设计,地块场地竖向标高与相邻地块合理衔接。

十、其它

1、地块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计算规则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 20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2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的通知》(浙建房发〔2024〕29号)、《 (略) 立体绿化、地下设施顶板绿化折算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9]63号)执行。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为可建设用地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等均为独用面积,停车位计算的建筑面积不包括设备用房及独立设置的停车建筑。装配式建筑中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建筑面积,须计入公共配套、配建等相关指标面积计算。。

2、建筑高度计算以建筑外墙与室外地面交界 (略) 水平面为起算面。

3、人防工程、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绿色建筑等按相关要求执行,并做好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衔接。

4、餐饮用房及其他有油烟、噪音等环境卫生影响的建筑,应 (略) 相关规范要求,须设置专用排烟管井、排污、隔音设施等。

5、部门衔接:依 (略) 政、消防、供电、供水、环卫、物业管理、室外文体等配套设施,并做好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衔接。

6、规划方案:总平面应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且范围应与地块控制图一致,并真实反映周边地形地貌。规划方案报审时应随送电子文本。

7、有效期: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2个月。如在此期间未进行规划方案报批的,此规划条件需重新出具。

8、其他未尽事宜,须按《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9、解释权:本规划条件由象山县自然资 (略) 负责解释。

以下空白

附件:地块红线图

象山县自然资 (略)

二0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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