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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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年9月24日

(略) 安溪 (略) 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924日)

项目名称

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颚板、圆锥板、板锤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安溪2025产业园A-47-01-01地块

建设单位

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4]表42号

审批日期

2024年9月24日

公 告 期

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30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略) (略) 关于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颚板、圆锥板、板锤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颚板、圆锥板、板锤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于 (略) 安溪县安溪2025产业园A-47-01-01地块,占地面积(略).09m2,建筑面积(略).86m2,年产颚板5000吨、圆锥板4000吨、板锤1000吨。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中频炉冷却塔冷却用水、热处理炉冷却塔冷却用水、水淬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三级标准(其中(略)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后纳入龙门 (略) (略) 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化废气、水玻璃自硬砂铸造浇注废气分别采用集气罩收集后共用一套袋式 (略) 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V法铸造造型、浇注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消失模铸造造型、浇注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水玻璃自硬砂 (略) 理废气和V法铸造、消失模 (略) 理废气分别收集后共用一套袋式 (略) 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袋式 (略) 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熔化废气、造型浇注废气、砂处理废气、抛丸清理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中相关规定的排放限值,造型浇注废气非(略)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2020)附录 (略) 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标准。

(四)优化车间生 (略) ,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 (略) 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 (略) 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 (略) 和危险废 (略) ,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 (略) 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 (略) 集中收集后委托 (略) 置资质单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七)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472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略)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略) (略) (略)

2、传真:0595-(略)  邮编:(略)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 (略) 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安溪 (略) 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924日)

项目名称

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颚板、圆锥板、板锤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安溪2025产业园A-47-01-01地块

建设单位

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4]表42号

审批日期

2024年9月24日

公 告 期

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30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略) (略) 关于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颚板、圆锥板、板锤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福建省安溪忠达 (略) 颚板、圆锥板、板锤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于 (略) 安溪县安溪2025产业园A-47-01-01地块,占地面积(略).09m2,建筑面积(略).86m2,年产颚板5000吨、圆锥板4000吨、板锤1000吨。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中频炉冷却塔冷却用水、热处理炉冷却塔冷却用水、水淬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三级标准(其中(略)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后纳入龙门 (略) (略) 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化废气、水玻璃自硬砂铸造浇注废气分别采用集气罩收集后共用一套袋式 (略) 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V法铸造造型、浇注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消失模铸造造型、浇注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水玻璃自硬砂 (略) 理废气和V法铸造、消失模 (略) 理废气分别收集后共用一套袋式 (略) 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袋式 (略) 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熔化废气、造型浇注废气、砂处理废气、抛丸清理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中相关规定的排放限值,造型浇注废气非(略)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2020)附录 (略) 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标准。

(四)优化车间生 (略) ,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 (略) 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 (略) 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 (略) 和危险废 (略) ,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 (略) 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 (略) 集中收集后委托 (略) 置资质单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七)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472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略)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略) (略) (略)

2、传真:0595-(略)  邮编:(略)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 (略) 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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