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 (略)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略) 救助保护体系,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2〕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平安佳木斯、和谐佳木斯、宜居佳木斯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 (略) 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略) 令第381号)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 (略)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切实保证救助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目标和要求

我市加强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救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救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救助能力,实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全覆盖。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兼顾救助性、福利性、管理性和保护性,涵盖预防、救助、管理、教育和保护等多项功能,重点把握好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做好预防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因贫困、家庭暴力、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造成外出流浪。二是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工作。各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三是保障基本生活。在受助人员未得到妥善安置前,首先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四是强化管理及保护措施。要按照受助人员不同需求分别管理和服务,对智障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手段。五是注重教育引导和技能培养。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文化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具有劳动能力受助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提高劳动技能,提高生存能力以促进其回归主流社会。六是加大打击力度。要坚决打击幕后操纵利用残疾人和流浪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提升救助工作水平。要加强救助机构队*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工作。

三、有效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职责

(一)综合治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职能,将救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范畴,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开展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人数量大、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所在县(市)区要加强督导,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市文明办要把救助工作作为加强改进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

(三)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后安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做好返乡、安置,要积极配合教育、人社等部门通过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要与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救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四)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加大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1、做好接、出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 (略) 理,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2、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 (略) 及时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

3、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4、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 (略) 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面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 (略) 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6、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略) 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7、交警部门要对救助车辆在街面巡视引导时提供方便,以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五)教育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并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特殊教育模式,突出做好思想道德、文化知识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六)发改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

(七)财 (略) 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经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各项工作开展。

(八)人社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范畴,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九)卫生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治疗,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 (略) 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以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略) (略)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佳政办发〔2006〕10号)予以解决,并加强对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加强对救助保护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 (略) 置受助人员传染病疫情。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一)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对市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审查修改,不断完善救助保护制度,规范救助保护行为。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铁路系统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护送受助人员乘车、进出站等提供方便,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打拐宣传工作,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动态,强化查控堵截工作,提高防范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

(十三)城管部门对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给予救助机构在主要街道悬挂救助引导牌提供方便和支持。

(十四)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十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活动范畴。要积极探索以社工工作站等为载体的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人士,依托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安置等工作。

(十六)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并通过“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力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及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搞好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救助管理及救助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二)不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努力打造高素质的救助保护工作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救助管理及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 (略)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略) 救助保护体系,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2〕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平安佳木斯、和谐佳木斯、宜居佳木斯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 (略) 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略) 令第381号)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 (略)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切实保证救助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目标和要求

我市加强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救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救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救助能力,实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全覆盖。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兼顾救助性、福利性、管理性和保护性,涵盖预防、救助、管理、教育和保护等多项功能,重点把握好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做好预防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因贫困、家庭暴力、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造成外出流浪。二是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工作。各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三是保障基本生活。在受助人员未得到妥善安置前,首先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四是强化管理及保护措施。要按照受助人员不同需求分别管理和服务,对智障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手段。五是注重教育引导和技能培养。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文化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具有劳动能力受助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提高劳动技能,提高生存能力以促进其回归主流社会。六是加大打击力度。要坚决打击幕后操纵利用残疾人和流浪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提升救助工作水平。要加强救助机构队*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工作。

三、有效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职责

(一)综合治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职能,将救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范畴,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开展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人数量大、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所在县(市)区要加强督导,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市文明办要把救助工作作为加强改进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

(三)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后安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做好返乡、安置,要积极配合教育、人社等部门通过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要与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救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四)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加大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1、做好接、出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 (略) 理,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2、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 (略) 及时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

3、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4、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 (略) 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面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 (略) 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6、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略) 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7、交警部门要对救助车辆在街面巡视引导时提供方便,以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五)教育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并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特殊教育模式,突出做好思想道德、文化知识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六)发改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

(七)财 (略) 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经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各项工作开展。

(八)人社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范畴,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九)卫生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治疗,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 (略) 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以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略) (略)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佳政办发〔2006〕10号)予以解决,并加强对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加强对救助保护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 (略) 置受助人员传染病疫情。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一)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对市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审查修改,不断完善救助保护制度,规范救助保护行为。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铁路系统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护送受助人员乘车、进出站等提供方便,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打拐宣传工作,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动态,强化查控堵截工作,提高防范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

(十三)城管部门对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给予救助机构在主要街道悬挂救助引导牌提供方便和支持。

(十四)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十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活动范畴。要积极探索以社工工作站等为载体的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人士,依托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安置等工作。

(十六)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并通过“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力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及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搞好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救助管理及救助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二)不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努力打造高素质的救助保护工作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救助管理及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