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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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24号

  •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4

    地址: (略) (略) 大块镇秀才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新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50吨橡塑制品项目平板硫化工序生产时,一台硫化机未安装集气罩,产生的有机废气未 (略) 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年产150吨橡塑制品项目环评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郭新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环评审批手续、属于微型企业及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

    2、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验照片七张(共7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5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规范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0月24日,你单位收到《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10月28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2024年9月18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年产150吨橡塑制品项目的平板硫化工序生产时,配套 (略) 理设施运行正常,但一台硫化机未安装集气罩,产生的有机废气未 (略) 理,直接排放的行为。我公司深表谦意,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次日将集气罩安装好。2、我公司规模比较小,经过疫情几年,生产一直未全面恢复, (略) 对于罚款能够予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 (略) 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略)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 (略) 罚适用裁量基 (略) 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 (略) 罚、 (略) 罚、 (略) 罚或 (略) 罚。(三) (略) 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并进行改正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为*元(*-*×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 (略) 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 (略) (略) 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略) 财政专户,账号:*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略) (略) 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 (略) 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 (略) (略) (略) 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

    2024 年 11 月 6 日


  •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4

    地址: (略) (略) 大块镇秀才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新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50吨橡塑制品项目平板硫化工序生产时,一台硫化机未安装集气罩,产生的有机废气未 (略) 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年产150吨橡塑制品项目环评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郭新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环评审批手续、属于微型企业及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

    2、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验照片七张(共7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5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规范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0月24日,你单位收到《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10月28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2024年9月18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年产150吨橡塑制品项目的平板硫化工序生产时,配套 (略) 理设施运行正常,但一台硫化机未安装集气罩,产生的有机废气未 (略) 理,直接排放的行为。我公司深表谦意,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次日将集气罩安装好。2、我公司规模比较小,经过疫情几年,生产一直未全面恢复, (略) 对于罚款能够予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 (略) 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略)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 (略) 罚适用裁量基 (略) 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 (略) 罚、 (略) 罚、 (略) 罚或 (略) 罚。(三) (略) 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并进行改正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为*元(*-*×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 (略) 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 (略) (略) 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略) 财政专户,账号:*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略) (略) 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 (略) 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 (略) (略) (略) 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

    202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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