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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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4〕4号

吉林省中天 (略) :

  本厅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6年6月6日关于杨松的法人及股东登记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4〕4号),内容如下:

  2024年8月8日,我厅接到当事人杨松关于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所作的法人和股东登记申请。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厅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并开展调查。调阅企业登记档案,赴登记地址现场调查,拨打登记时预留电话,未能找到你单位。登记档案显示,你单位在2007年11月13日,因未按规定申报2006年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8月1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杨松身份取得登记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 (略) 、 (略) 、 (略) 发文征询意见。

  现已查明,你单位由杨松、赵志民2名股东于2005年6月6日设立登记,杨松出资*元、赵志民出资*元;杨松任法定代表人。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一直未依法公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息。截至2024年9月29日,你单位涉嫌冒用杨松身份虚假登记的公示期限届满,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省 (略) 、 (略) 、 (略) 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法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4年9月29日依 (略) 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省天瑞电险检测 (略) 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未能调查取得当事人杨松被冒用身份作登记的证据。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杨松身份作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向我厅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当事人杨松身份进行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吉林省中天 (略) 2006年6月6日关于杨松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登记。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王玲 联系电话:0431 *

  联系地址: (略) (略) 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11月7日


来源: (略)

初审:孙东峰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4〕4号

吉林省中天 (略) :

  本厅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6年6月6日关于杨松的法人及股东登记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4〕4号),内容如下:

  2024年8月8日,我厅接到当事人杨松关于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所作的法人和股东登记申请。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厅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并开展调查。调阅企业登记档案,赴登记地址现场调查,拨打登记时预留电话,未能找到你单位。登记档案显示,你单位在2007年11月13日,因未按规定申报2006年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8月1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杨松身份取得登记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 (略) 、 (略) 、 (略) 发文征询意见。

  现已查明,你单位由杨松、赵志民2名股东于2005年6月6日设立登记,杨松出资*元、赵志民出资*元;杨松任法定代表人。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一直未依法公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息。截至2024年9月29日,你单位涉嫌冒用杨松身份虚假登记的公示期限届满,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省 (略) 、 (略) 、 (略) 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法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4年9月29日依 (略) 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省天瑞电险检测 (略) 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未能调查取得当事人杨松被冒用身份作登记的证据。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杨松身份作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向我厅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当事人杨松身份进行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吉林省中天 (略) 2006年6月6日关于杨松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登记。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王玲 联系电话:0431 *

  联系地址: (略) (略) 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11月7日


来源: (略)

初审:孙东峰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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