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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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落实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水管〔2019〕1号)、 (略) (略) 《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沧水管字〔2019〕5号)精神,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水建管〔2013〕45号)精神(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略) 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为依据,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推进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 (略) 实际, (略) 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全面推动” (略) ,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实事求是,科学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

二、划界原则

1、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和安全的需要, (略) 各类水利工程均划定工程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占地、有关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管理部门本身建设占地的总面积。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有碍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所必要的限制范围。

2、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有利于工程设施的管护和正常运行;有利于在堤防上通行、护河巡堤、检查工程;有利于搞好工程附近的水土保持工作。

3、县级管理的水利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属于国家建设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工程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管理部门对有碍工程安全的活动有监督、限制权,防汛、抢险时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4、原有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的维持现状;尚未划定的依据施工时的征地范围、历史上形成的边界和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由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划定。

5、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设计划定。划定管理范围以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三、划界范围

(一)闸站工程

我区管理的水闸有排干五顾官屯闸、曹庄子干渠宋家屯闸,南运河北赵家坟扬水站,其管理范围以工程竣工时交收的管理范围为基准,不得随便变更;对今后新增水工建筑物,按交付管理时定的范围为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上下游管理范围以外50米。

(二)堤防工程

我区南运河、 (略) 级及以上管理的行洪、排沥河道,具有堤防,其管理范围如下:

南运河为省级管理的行洪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堤身及内坡脚以内5米、外坡脚以外5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100米;

(略) 级管理的行洪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堤身及内坡角以内5米、外坡脚以外5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100米;

(三)河道

1、境内省、市级河道为南运河、捷地减河,其河道划界范围以省、市河道划界公告为准。

2、境内县级河道7条为沧浪渠、排干四、排干五、城关排水渠、王希鲁干渠、曹庄子干渠、 (略) 东边沟。上述渠道均以河口外3米为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皆为河口以外20米。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略)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需经有管辖权的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槽、管道、缆线、塔架、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爆破、钻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前发布的水利工程划界通知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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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水管〔2019〕1号)、 (略) (略) 《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沧水管字〔2019〕5号)精神,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水建管〔2013〕45号)精神(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略) 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为依据,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推进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 (略) 实际, (略) 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全面推动” (略) ,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实事求是,科学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

二、划界原则

1、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和安全的需要, (略) 各类水利工程均划定工程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占地、有关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管理部门本身建设占地的总面积。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有碍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所必要的限制范围。

2、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有利于工程设施的管护和正常运行;有利于在堤防上通行、护河巡堤、检查工程;有利于搞好工程附近的水土保持工作。

3、县级管理的水利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属于国家建设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工程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管理部门对有碍工程安全的活动有监督、限制权,防汛、抢险时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4、原有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的维持现状;尚未划定的依据施工时的征地范围、历史上形成的边界和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由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划定。

5、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设计划定。划定管理范围以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三、划界范围

(一)闸站工程

我区管理的水闸有排干五顾官屯闸、曹庄子干渠宋家屯闸,南运河北赵家坟扬水站,其管理范围以工程竣工时交收的管理范围为基准,不得随便变更;对今后新增水工建筑物,按交付管理时定的范围为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上下游管理范围以外50米。

(二)堤防工程

我区南运河、 (略) 级及以上管理的行洪、排沥河道,具有堤防,其管理范围如下:

南运河为省级管理的行洪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堤身及内坡脚以内5米、外坡脚以外5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100米;

(略) 级管理的行洪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堤身及内坡角以内5米、外坡脚以外5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100米;

(三)河道

1、境内省、市级河道为南运河、捷地减河,其河道划界范围以省、市河道划界公告为准。

2、境内县级河道7条为沧浪渠、排干四、排干五、城关排水渠、王希鲁干渠、曹庄子干渠、 (略) 东边沟。上述渠道均以河口外3米为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皆为河口以外20米。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略)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需经有管辖权的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槽、管道、缆线、塔架、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爆破、钻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前发布的水利工程划界通知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 (略) (略)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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