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蓬溪县文井镇马桑溪山洪沟治理工程临时用地项目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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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蓬溪县文井镇马桑溪山洪沟治理工程临时用地项目批复

遂自然资规函〔2024〕654号

蓬溪县水利工程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蓬溪县文井镇马桑溪山洪沟治理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蓬溪县水利工程管理所临 (略) 蓬溪县文井镇映井场村十九组、二十四组、 (略) (原杨龙庙村)十组、十三组、村集体, (略) (原花池塘村)一组、村集体0.5626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0.551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52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62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110公顷作为蓬溪县文井镇马桑溪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用于工棚、施工便道。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单位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1月5日


遂自然资规函〔2024〕654号

蓬溪县水利工程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蓬溪县文井镇马桑溪山洪沟治理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蓬溪县水利工程管理所临 (略) 蓬溪县文井镇映井场村十九组、二十四组、 (略) (原杨龙庙村)十组、十三组、村集体, (略) (原花池塘村)一组、村集体0.5626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0.551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52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62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110公顷作为蓬溪县文井镇马桑溪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用于工棚、施工便道。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单位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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