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渔澫港区10#泊位按类别新增危险货物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155号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渔澫港区10#泊位按类别新增危险货物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155号
北部湾 (略) :
你单位报来的《防城港 (略) 10#泊位按类别新增危险货物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改扩建项目(代码:2307-*-04-05-*)。已在广西壮 (略) 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防城港 (略) 第 (略) 内,区域中心地理位置为北纬21.*°,东经108.*°。项目不改变码头性质及现有码头*域、岸线,不改扩建码 (略) 及水工建筑物,不新增装卸设备,码头设计吞吐量由*TEU/年增加至*TEU/年,除原环评批复的新增15种危险货物外,拟按类别增加第6.1项、第8类和第9类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外)的直装直取功能。本次新增危险品集装箱吞吐作业量1.*TEU/年。10#泊位建成运营时间较早,且建设初期仅运输普货集装箱,未确定危险货物的吞吐量。结合近三年危险货物的运量,取10#泊位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设计吞吐量为0.*TEU/年,本工程(变更后)危险货物集装箱设计吞吐量为2.*TEU/年,普货集装箱设计吞吐量为20.*TEU/年(含空箱)。
2024年1月, (略) 大数据与 (略) 印发《关于防城港 (略) 10#泊位新增15种危险货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政交通环保〔2024〕3号),在保持码头性质、泊位等级、岸线利用、占地面积、通过能力、总吞吐量、装卸工艺与设备等不变前提下,拟增加10#泊位的危险货物装卸货种,新增危险货物15种、新增危险货物吞吐量1.*TEU/年;后方*域进行部分改造,取消后方*域 (略) 01-21贝堆存硫磺集装箱的功能,改造为2H直装直取危 (略) (略) 置场所,并停用集司生 (略) 理站。
本次主要变更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由“防城港 (略) 10#泊位新增15种危险货物项目”变更为“防城港 (略) 10#泊位按类别新增危险货物项目”;(2)10#泊位设计年吞吐量由*TEU/年调整为*TEU/年;(3)除新增原环评批复的15种危险货物外,拟按类别增加第6.1项(剧毒化学品、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外)、第8类和第9类危险货物(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外)的直装直取功能。根据《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10.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的货种”的项目界定为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 (略) 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 (略) 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到港船舶污水由船 (略) (略) 理;后方堆场实施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排水涵收集后进入11#泊 (略) 理站(120m3/h),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码头后方洒水降尘及绿化用水;危险货物 (略) 内的污水收集池内的初期雨水,初期雨水经箱涵排入11#泊 (略) (略) 理后回用;10#泊位的*域生活污水由集司食堂生 (略) 理站(5m3/h)处理,机修废水由10#泊位油 (略) 理站(5m3/h)处理,处理达标后暂存于清水池,回 (略) 道路清扫、消防。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废气主要来源于装卸设备、流动机械等产生的汽车尾气,采取的措施:10#泊位码头前沿配备了岸电系统,港区内设置了 (略) 充换电站,主要装卸设备采用电力驱动,牵引车、自卸车等流动机械采用柴油驱动。流动机械尾气定期维护,均满足国家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要求本工程使用的运输车辆均为合格车辆,尾气排放满足汽车尾气排放要求;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合格的燃油,减少尾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安排进出港车辆,避免堵塞,减少汽车怠速行驶时尾气的排放。本工程设计吞吐量增加至*TEU,现有装卸工艺满足要求,不新增装卸设备。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风机等落实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南面、西面、北面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厂界3类声环 (略) 排放限值。
(五)做好固 (略) 置和综合利用。到港船舶垃圾须用密封袋或桶盛装,统一接收运 (略) 理;对 (略) 和境外的船舶产生的垃圾,必须进行卫生检疫,发现疫情时必须在船上杀菌、 (略) 理;船舶保养产生的废物主要为含油废料,由有资质单 (略) 理;生活垃圾定期收集由防城港港务 (略) 清运后交由环 (略) 置;混入生活垃圾的油棉纱、含油抹布与生活垃 (略) 理;分类收集油棉纱、含油抹布、废机油、废油桶、废滤芯等危险废物经收 (略) 危险废物暂存点,转运至 (略) 1号危险废物暂存仓库贮存,统一交由有资 (略) 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做好环境风险事故预防措施。 (略) 1-11贝和 (略) 1-11贝应设置喷淋降温设施。现有应急设备物资可满足本工程应急防备目标,已按原环评要求设 (略) 置场所,事故状态下,将 (略) 01-11贝、 (略) 01-11贝、 (略) 01-11贝、 (略) 01-19贝4个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的事故废水经由槽车拉运至事故应急池内。事故状态下,根据泄漏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将事故废水委托给有资 (略) 理,不 (略) 置或贮存。加强危险 (略) 、危废暂存点地面防渗层的养护,及时修复破损的地面,使地面达到平整、牢固的状态,保证防渗材料的正常使用和渗漏防控效果。危险货物箱的装卸必须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单位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略) (略) 报备,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略) 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大数据和 (略)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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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防城港 (略) 10#泊位按类别新增危险货物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改扩建项目(代码:2307-*-04-05-*)。已在广西壮 (略) 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防城港 (略) 第 (略) 内,区域中心地理位置为北纬21.*°,东经108.*°。项目不改变码头性质及现有码头*域、岸线,不改扩建码 (略) 及水工建筑物,不新增装卸设备,码头设计吞吐量由*TEU/年增加至*TEU/年,除原环评批复的新增15种危险货物外,拟按类别增加第6.1项、第8类和第9类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外)的直装直取功能。本次新增危险品集装箱吞吐作业量1.*TEU/年。10#泊位建成运营时间较早,且建设初期仅运输普货集装箱,未确定危险货物的吞吐量。结合近三年危险货物的运量,取10#泊位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设计吞吐量为0.*TEU/年,本工程(变更后)危险货物集装箱设计吞吐量为2.*TEU/年,普货集装箱设计吞吐量为20.*TEU/年(含空箱)。
2024年1月, (略) 大数据与 (略) 印发《关于防城港 (略) 10#泊位新增15种危险货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政交通环保〔2024〕3号),在保持码头性质、泊位等级、岸线利用、占地面积、通过能力、总吞吐量、装卸工艺与设备等不变前提下,拟增加10#泊位的危险货物装卸货种,新增危险货物15种、新增危险货物吞吐量1.*TEU/年;后方*域进行部分改造,取消后方*域 (略) 01-21贝堆存硫磺集装箱的功能,改造为2H直装直取危 (略) (略) 置场所,并停用集司生 (略) 理站。
本次主要变更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由“防城港 (略) 10#泊位新增15种危险货物项目”变更为“防城港 (略) 10#泊位按类别新增危险货物项目”;(2)10#泊位设计年吞吐量由*TEU/年调整为*TEU/年;(3)除新增原环评批复的15种危险货物外,拟按类别增加第6.1项(剧毒化学品、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外)、第8类和第9类危险货物(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外)的直装直取功能。根据《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10.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的货种”的项目界定为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 (略) 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 (略) 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到港船舶污水由船 (略) (略) 理;后方堆场实施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排水涵收集后进入11#泊 (略) 理站(120m3/h),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码头后方洒水降尘及绿化用水;危险货物 (略) 内的污水收集池内的初期雨水,初期雨水经箱涵排入11#泊 (略) (略) 理后回用;10#泊位的*域生活污水由集司食堂生 (略) 理站(5m3/h)处理,机修废水由10#泊位油 (略) 理站(5m3/h)处理,处理达标后暂存于清水池,回 (略) 道路清扫、消防。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废气主要来源于装卸设备、流动机械等产生的汽车尾气,采取的措施:10#泊位码头前沿配备了岸电系统,港区内设置了 (略) 充换电站,主要装卸设备采用电力驱动,牵引车、自卸车等流动机械采用柴油驱动。流动机械尾气定期维护,均满足国家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要求本工程使用的运输车辆均为合格车辆,尾气排放满足汽车尾气排放要求;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合格的燃油,减少尾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安排进出港车辆,避免堵塞,减少汽车怠速行驶时尾气的排放。本工程设计吞吐量增加至*TEU,现有装卸工艺满足要求,不新增装卸设备。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风机等落实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南面、西面、北面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厂界3类声环 (略) 排放限值。
(五)做好固 (略) 置和综合利用。到港船舶垃圾须用密封袋或桶盛装,统一接收运 (略) 理;对 (略) 和境外的船舶产生的垃圾,必须进行卫生检疫,发现疫情时必须在船上杀菌、 (略) 理;船舶保养产生的废物主要为含油废料,由有资质单 (略) 理;生活垃圾定期收集由防城港港务 (略) 清运后交由环 (略) 置;混入生活垃圾的油棉纱、含油抹布与生活垃 (略) 理;分类收集油棉纱、含油抹布、废机油、废油桶、废滤芯等危险废物经收 (略) 危险废物暂存点,转运至 (略) 1号危险废物暂存仓库贮存,统一交由有资 (略) 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做好环境风险事故预防措施。 (略) 1-11贝和 (略) 1-11贝应设置喷淋降温设施。现有应急设备物资可满足本工程应急防备目标,已按原环评要求设 (略) 置场所,事故状态下,将 (略) 01-11贝、 (略) 01-11贝、 (略) 01-11贝、 (略) 01-19贝4个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的事故废水经由槽车拉运至事故应急池内。事故状态下,根据泄漏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将事故废水委托给有资 (略) 理,不 (略) 置或贮存。加强危险 (略) 、危废暂存点地面防渗层的养护,及时修复破损的地面,使地面达到平整、牢固的状态,保证防渗材料的正常使用和渗漏防控效果。危险货物箱的装卸必须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单位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略) (略) 报备,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略) 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大数据和 (略)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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