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机制砂50万立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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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机制砂50万立方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机制砂(略)立方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7日-11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机制砂(略)立方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城 (略) (略) 86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城 (略) (略) 868号,系租赁福建盛世 (略) 闲置用地作为机制砂生产加工临时用地,占地面积3000m2,新增购置1条机制砂生产线,拟分期建设,一期设计年产机制砂(略)立方,二期新增机制砂(略)立方,扩建后年总产机制砂(略)立方,总投资(略)元,环保投资(略)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 (略) 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 (略) 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项目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 (略) 理 (略) 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建 (略) 理设施。破碎机及振动筛上方设置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布袋 (略) 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未收集粉尘呈无组织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 (略) 置。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废泥土、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机制砂(略)立方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7日-11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机制砂(略)立方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城 (略) (略) 86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城 (略) (略) 868号,系租赁福建盛世 (略) 闲置用地作为机制砂生产加工临时用地,占地面积3000m2,新增购置1条机制砂生产线,拟分期建设,一期设计年产机制砂(略)立方,二期新增机制砂(略)立方,扩建后年总产机制砂(略)立方,总投资(略)元,环保投资(略)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 (略) 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 (略) 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项目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 (略) 理 (略) 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建 (略) 理设施。破碎机及振动筛上方设置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布袋 (略) 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未收集粉尘呈无组织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 (略) 置。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废泥土、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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