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儋州市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村段右岸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儋州市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村段右岸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略) 人民政府
(略) 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
村段右岸)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年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王五镇、新州镇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王五镇流芳村委会灵朗村、官田村、宿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50亩、新州镇腾阳村委会沙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3.66亩。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村段右岸)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王五镇、新州镇为(略)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略)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略)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 (略) 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略)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辖区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王五镇人民政府符嘉华,联系电话:0898-(略);新州镇人民政府郑耀东,联系电话:0898-(略); (略) (略) 卢小亮, 联系电话:0898-(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
村段右岸)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年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王五镇、新州镇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王五镇流芳村委会灵朗村、官田村、宿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50亩、新州镇腾阳村委会沙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3.66亩。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村段右岸)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王五镇、新州镇为(略)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略)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略)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 (略) 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略)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辖区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王五镇人民政府符嘉华,联系电话:0898-(略);新州镇人民政府郑耀东,联系电话:0898-(略); (略) (略) 卢小亮, 联系电话:0898-(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
村段右岸)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年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王五镇、新州镇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王五镇流芳村委会灵朗村、官田村、宿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50亩、新州镇腾阳村委会沙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3.66亩。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村段右岸)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王五镇、新州镇为(略)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略)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略)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 (略) 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略)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辖区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王五镇人民政府符嘉华,联系电话:0898-(略);新州镇人民政府郑耀东,联系电话:0898-(略); (略) (略) 卢小亮, 联系电话:0898-(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
村段右岸)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年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王五镇、新州镇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王五镇流芳村委会灵朗村、官田村、宿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50亩、新州镇腾阳村委会沙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约3.66亩。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春江河流治理工程(灵郎村段右岸)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王五镇、新州镇为(略)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略)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略)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 (略) 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略)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辖区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王五镇人民政府符嘉华,联系电话:0898-(略);新州镇人民政府郑耀东,联系电话:0898-(略); (略) (略) 卢小亮, 联系电话:0898-(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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