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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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2024-11-01 15:25 来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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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略) 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廖朝兴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3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廖朝兴于2022年10月在和平镇座垌村“羊鹿冲”(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185株,蓄积为7.81立方米,出材2.69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555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2 吴志金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4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志金于2022年4月、2023年2月在藤县和平镇座垌村座垌八组“大格山”、“大格山尾”(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共151株,总蓄积5.31立方米,总出材1.44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453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3 孔庆杰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6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孔庆杰、孔庆良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保良村孔屋组“长奴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4株,总蓄积为1.17立方米,总出材0.19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68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4 孔庆良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6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孔庆杰、孔庆良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保良村孔屋组“长奴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4株,总蓄积为1.17立方米,总出材0.19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68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5 邓汉健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7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邓汉健于2023年5月在天平镇新陈村大冲组“白石岭”(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66株,蓄积为2.16立方米,出材0.85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3株。罚款3270元。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6 何朝彬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8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何朝彬于2024年3月在东荣镇甘塘村里塘组“六空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其他软阔共33株,总蓄积为3.3立方米,总出材1.8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9株。罚款2376元。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7 黄以平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9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黄以平于2023年3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竹儿山”(也称“界木”)无证采伐杉木12株,蓄积为1立方米,出材0.72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6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8 李佩明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0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李佩明于2023年7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积沙冲”(地名)无证采伐尾叶桉109株,蓄积为5.44立方米,出材4.07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27株。罚款7326元。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9 李军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1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李军于2023年7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步延冲”(地名)无证采伐尾叶桉168株,蓄积为8.17立方米,出材6.08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504株。罚款#元。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10 黄胜强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3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2024年7月24日, (略) 工作人员对2023年国家二期图斑(127号)核查发现,藤县宁康乡大塘村中#组村民黄胜强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在宁康乡宁康村龙庆组“六文冲”(小地名)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7月2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黄胜强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软阔52株,蓄积为1.85立方米,出材0.51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 (略) 场均价为33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黄胜强所滥伐林木价值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即104株。同时,决 (略) 以
处罚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
2024/10/29 2025/4/29 2027/10/29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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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5:25 来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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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略) 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廖朝兴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3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廖朝兴于2022年10月在和平镇座垌村“羊鹿冲”(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185株,蓄积为7.81立方米,出材2.69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555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2 吴志金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4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吴志金于2022年4月、2023年2月在藤县和平镇座垌村座垌八组“大格山”、“大格山尾”(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共151株,总蓄积5.31立方米,总出材1.44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453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3 孔庆杰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6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孔庆杰、孔庆良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保良村孔屋组“长奴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4株,总蓄积为1.17立方米,总出材0.19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68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4 孔庆良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6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孔庆杰、孔庆良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保良村孔屋组“长奴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4株,总蓄积为1.17立方米,总出材0.19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68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5 邓汉健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7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邓汉健于2023年5月在天平镇新陈村大冲组“白石岭”(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66株,蓄积为2.16立方米,出材0.85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3株。罚款3270元。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6 何朝彬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8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何朝彬于2024年3月在东荣镇甘塘村里塘组“六空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其他软阔共33株,总蓄积为3.3立方米,总出材1.8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9株。罚款2376元。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7 黄以平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9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黄以平于2023年3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竹儿山”(也称“界木”)无证采伐杉木12株,蓄积为1立方米,出材0.72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6株。罚款#。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8 李佩明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0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李佩明于2023年7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积沙冲”(地名)无证采伐尾叶桉109株,蓄积为5.44立方米,出材4.07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27株。罚款7326元。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9 李军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1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李军于2023年7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步延冲”(地名)无证采伐尾叶桉168株,蓄积为8.17立方米,出材6.08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504株。罚款#元。 2024/11/1 2025/5/1 2027/11/1 (略)
10 黄胜强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3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2024年7月24日, (略) 工作人员对2023年国家二期图斑(127号)核查发现,藤县宁康乡大塘村中#组村民黄胜强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在宁康乡宁康村龙庆组“六文冲”(小地名)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7月2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黄胜强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软阔52株,蓄积为1.85立方米,出材0.51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 (略) 场均价为33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黄胜强所滥伐林木价值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即104株。同时,决 (略) 以
处罚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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