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略) 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廖朝兴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3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廖朝兴于2022年10月在和平镇座垌村“羊鹿冲”(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185株,蓄积为7.81立方米,出材2.69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555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2 | 吴志金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4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吴志金于2022年4月、2023年2月在藤县和平镇座垌村座垌八组“大格山”、“大格山尾”(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共151株,总蓄积5.31立方米,总出材1.44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453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3 | 孔庆杰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6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孔庆杰、孔庆良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保良村孔屋组“长奴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4株,总蓄积为1.17立方米,总出材0.19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68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4 | 孔庆良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6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孔庆杰、孔庆良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保良村孔屋组“长奴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4株,总蓄积为1.17立方米,总出材0.19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68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5 | 邓汉健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7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邓汉健于2023年5月在天平镇新陈村大冲组“白石岭”(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66株,蓄积为2.16立方米,出材0.85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3株。罚款3270元。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6 | 何朝彬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8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何朝彬于2024年3月在东荣镇甘塘村里塘组“六空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其他软阔共33株,总蓄积为3.3立方米,总出材1.8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9株。罚款2376元。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7 | 黄以平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9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黄以平于2023年3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竹儿山”(也称“界木”)无证采伐杉木12株,蓄积为1立方米,出材0.72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6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8 | 李佩明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0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李佩明于2023年7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积沙冲”(地名)无证采伐尾叶桉109株,蓄积为5.44立方米,出材4.07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27株。罚款7326元。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9 | 李军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1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李军于2023年7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步延冲”(地名)无证采伐尾叶桉168株,蓄积为8.17立方米,出材6.08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504株。罚款#元。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10 | 黄胜强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3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2024年7月24日, (略) 工作人员对2023年国家二期图斑(127号)核查发现,藤县宁康乡大塘村中#组村民黄胜强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在宁康乡宁康村龙庆组“六文冲”(小地名)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7月2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黄胜强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软阔52株,蓄积为1.85立方米,出材0.51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 (略) 场均价为33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黄胜强所滥伐林木价值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即104株。同时,决 (略) 以 处罚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 | 2024/10/29 | 2025/4/29 | 2027/10/29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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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略) 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廖朝兴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3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廖朝兴于2022年10月在和平镇座垌村“羊鹿冲”(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185株,蓄积为7.81立方米,出材2.69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555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2 | 吴志金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4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吴志金于2022年4月、2023年2月在藤县和平镇座垌村座垌八组“大格山”、“大格山尾”(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共151株,总蓄积5.31立方米,总出材1.44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453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3 | 孔庆杰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6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孔庆杰、孔庆良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保良村孔屋组“长奴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4株,总蓄积为1.17立方米,总出材0.19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68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4 | 孔庆良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6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孔庆杰、孔庆良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保良村孔屋组“长奴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4株,总蓄积为1.17立方米,总出材0.19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68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5 | 邓汉健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7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邓汉健于2023年5月在天平镇新陈村大冲组“白石岭”(地名)无证采伐其他软阔66株,蓄积为2.16立方米,出材0.85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3株。罚款3270元。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6 | 何朝彬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8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何朝彬于2024年3月在东荣镇甘塘村里塘组“六空冲”(地名)无证采伐马尾松、其他软阔共33株,总蓄积为3.3立方米,总出材1.8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9株。罚款2376元。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7 | 黄以平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09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黄以平于2023年3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竹儿山”(也称“界木”)无证采伐杉木12株,蓄积为1立方米,出材0.72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6株。罚款#。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8 | 李佩明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0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李佩明于2023年7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积沙冲”(地名)无证采伐尾叶桉109株,蓄积为5.44立方米,出材4.07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27株。罚款7326元。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9 | 李军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1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李军于2023年7月在同心镇沙村湴塘组“步延冲”(地名)无证采伐尾叶桉168株,蓄积为8.17立方米,出材6.08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504株。罚款#元。 | 2024/11/1 | 2025/5/1 | 2027/11/1 | (略) |
10 | 黄胜强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3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略) 罚 | 2024年7月24日, (略) 工作人员对2023年国家二期图斑(127号)核查发现,藤县宁康乡大塘村中#组村民黄胜强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在宁康乡宁康村龙庆组“六文冲”(小地名)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7月2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黄胜强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软阔52株,蓄积为1.85立方米,出材0.51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 (略) 场均价为33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黄胜强所滥伐林木价值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即104株。同时,决 (略) 以 处罚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 | 2024/10/29 | 2025/4/29 | 2027/10/29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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