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8日以闽政地〔2024〕53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14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靖县2024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和溪镇迎新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和溪镇迎新村1.2142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和溪镇迎新村 | 水田 | 0.5795 | (略) | (略) |
旱地 | 0.0036 | (略) | (略) | |
林地 | 0.4292 | (略) | (略) | |
草地 | 0.0929 | (略) | (略) | |
其他农用地 | 0.0163 | (略) | (略) | |
建设用地 | 0.0927 | (略) | (略) | |
青苗补偿费 | (略)元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9657元 |
本次征收和溪镇迎新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0人,安置劳动力人口14人。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得到妥善安排。
和溪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用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8日以闽政地〔2024〕53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14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靖县2024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和溪镇迎新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和溪镇迎新村1.2142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和溪镇迎新村 | 水田 | 0.5795 | (略) | (略) |
旱地 | 0.0036 | (略) | (略) | |
林地 | 0.4292 | (略) | (略) | |
草地 | 0.0929 | (略) | (略) | |
其他农用地 | 0.0163 | (略) | (略) | |
建设用地 | 0.0927 | (略) | (略) | |
青苗补偿费 | (略)元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9657元 |
本次征收和溪镇迎新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0人,安置劳动力人口14人。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得到妥善安排。
和溪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用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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