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拟做出的关于年产350套油气回收装置、20万米复合管、1万只管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拟做出的关于年产350套油气回收装置、20万米复合管、1万只管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 (略) 拟对1个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镇 (略) (略) 398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江苏法 (略) |
项目名称 | 年产350套油气回收装置、*米复合管、*只管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镇 (略) (略) 88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美鸿 (略)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万元,在自购坤鼎(镇江) (略) 位于镇 (略) (略) 88号的坤鼎镇江国际科技创新园16号楼标准厂房,新建年产350套油气回收装置、*米复合管、*只管件项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 (略) 现有化 (略) 理后, (略) 京 (略) 理 (略) 理。 (三)本项目复合管、管件生产线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送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捕集的有机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油气回收装置组装线焊接含尘废气配套移动式烟尘净化器(TA002) (略) 理,未 (略) 理后的颗粒物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焊接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9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各加工设备、循环水泵、废气风机等设备,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设 (略) 远离厂界等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塑料、金属)、不合格品、粉尘、废布袋、废包材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 (略) 置;废机油及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 (略) 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 (略) 拟对1个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镇 (略) (略) 398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江苏法 (略) |
项目名称 | 年产350套油气回收装置、*米复合管、*只管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镇 (略) (略) 88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美鸿 (略)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万元,在自购坤鼎(镇江) (略) 位于镇 (略) (略) 88号的坤鼎镇江国际科技创新园16号楼标准厂房,新建年产350套油气回收装置、*米复合管、*只管件项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 (略) 现有化 (略) 理后, (略) 京 (略) 理 (略) 理。 (三)本项目复合管、管件生产线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送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捕集的有机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油气回收装置组装线焊接含尘废气配套移动式烟尘净化器(TA002) (略) 理,未 (略) 理后的颗粒物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焊接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9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各加工设备、循环水泵、废气风机等设备,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设 (略) 远离厂界等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塑料、金属)、不合格品、粉尘、废布袋、废包材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 (略) 置;废机油及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 (略) 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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