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海安徽化工有限公司拟分割收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上海京海安徽化工有限公司拟分割收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上海京海(安徽) (略) 拟分割收储地块
占地面积:*.67平方米
地理位置:安 (略) 和县经 (略) (略) 北侧、 (略) 西侧
土地使用权人:上海京海(安徽) (略)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工业用地(地块内分 (略) 围堰及1间配电房、1间杂物间、“凹”形循环水沟,储罐全部拆除,配电房、杂物间及生产设备间接冷却循环水沟均已停用)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安徽 (略)
调查缘由: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将地块内的杂物间、L (略) 、二硫 (略) 、环 (略) 作 (略) 域,重点关注污染物包括:pH、石油烃C10-C40、汞、铅、VOCs、银、钴、铊、镉。
三、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结论
(1)土壤调查结论
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和pH,其中,pH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D表明,土壤无酸化或碱化;铊、银 (略) 地方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12/1311-2024)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土壤监测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
(2)地下水调查结论
地下水样品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水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通过对调查地块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获取的信息,结合初步采样检测分析,再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得出上海京海(安徽) (略) 拟分割收储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
建设单位:上海京海(安徽) (略)
建设地点:安徽省/ (略) /和县
备注: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上海京海(安徽) (略) 拟分割收储地块
占地面积:*.67平方米
地理位置:安 (略) 和县经 (略) (略) 北侧、 (略) 西侧
土地使用权人:上海京海(安徽) (略)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工业用地(地块内分 (略) 围堰及1间配电房、1间杂物间、“凹”形循环水沟,储罐全部拆除,配电房、杂物间及生产设备间接冷却循环水沟均已停用)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安徽 (略)
调查缘由: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将地块内的杂物间、L (略) 、二硫 (略) 、环 (略) 作 (略) 域,重点关注污染物包括:pH、石油烃C10-C40、汞、铅、VOCs、银、钴、铊、镉。
三、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结论
(1)土壤调查结论
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和pH,其中,pH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D表明,土壤无酸化或碱化;铊、银 (略) 地方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12/1311-2024)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土壤监测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
(2)地下水调查结论
地下水样品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水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通过对调查地块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获取的信息,结合初步采样检测分析,再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得出上海京海(安徽) (略) 拟分割收储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
建设单位:上海京海(安徽) (略)
建设地点:安徽省/ (略) /和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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