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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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代办服务

黑龙江环境 (略) 是黑龙江省最具影响力的环境科技服务机构,可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快捷的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和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咨询电话:#(王老师) #(毕老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3号)


二、办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 (略) 令第13号)第十六条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6份或登记卡5份;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调查报告书2份;


4、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25日;


3、不予受理时限:5日。


法定审查时限:3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六、代办费用

黑龙江环境 (略) 是黑龙江省最具影响力的环境科技服务机构,可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快捷的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和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咨询电话:#(王老师) #(毕老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3号)


二、办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 (略) 令第13号)第十六条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6份或登记卡5份;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调查报告书2份;


4、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25日;


3、不予受理时限:5日。


法定审查时限:3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六、代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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