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20万个霍尔电流传感器项目
年产120万个霍尔电流传感器项目
项目名称:年产*个霍尔电流传感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近海镇启东高新技术产 (略) 滨江大 (略) 交叉口万洋众创城BJ-HW-01-2地块
建设单位:启东 (略)
编制机构:江苏 (略)
编制人员:张妍(**)
项目概况:
一、本项 (略) 高新技术产 (略) 万洋众创城70栋,企业新购置厂房并购置配套设备进行霍尔电流传感器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24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0.75%。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霍尔电流传感器*个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405-*-89-03-*。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经处理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须满足《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纳管标准后, (略) 高新技术产 (略) (略) 理厂 (略) 理。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和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 (略) 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4. (略) 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3类标准。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略) 。
联系地址: (略) (略) 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年产*个霍尔电流传感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近海镇启东高新技术产 (略) 滨江大 (略) 交叉口万洋众创城BJ-HW-01-2地块
建设单位:启东 (略)
编制机构:江苏 (略)
编制人员:张妍(**)
项目概况:
一、本项 (略) 高新技术产 (略) 万洋众创城70栋,企业新购置厂房并购置配套设备进行霍尔电流传感器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24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0.75%。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霍尔电流传感器*个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405-*-89-03-*。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经处理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须满足《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纳管标准后, (略) 高新技术产 (略) (略) 理厂 (略) 理。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和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 (略) 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4. (略) 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3类标准。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略) 。
联系地址: (略) (略) 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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