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其中包含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海洋、核与辐射、环境治理业、涉密工程、其他等八大类共计25项。详情如下: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各市、沈 (略) (略) :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明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未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略) (含沈 (略) ,下同) (略) 负责审批。
二、沈阳、 (略) (略) 可以审批《目录》中一、二、三、四、五、八类别中的所有建设项目。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中国(辽宁)自由贸 (略) (略) 、 (略) 管委会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由省生态环境 (略) (略) 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汽车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含一般工业固 (略) 置)、交通运输业、海洋工程、核与辐射以及海水养殖、矿区修复治理、钢压延加工、水库、防洪除涝工程、发电、燃煤锅炉、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新建工业炉窑的)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得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沈阳、 (略) 除外)。
四、各市 (略) 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能力、条件( (略) 管委会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调整审批权限公告实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 (略) ,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省生态环境 (略) 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 (略) ,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完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落实生态 (略) 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帮扶,确保环评领域各项改革举措精准落地。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辽环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一、水利
1.水库:新建库容#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2.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水电站:装机#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 (略) 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6.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开采项目。
7.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新增规模#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开采项目。
三、交通运输
8.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四、制造业
9.石化:一次炼油项目(沥青装置除外);新建#烯、对二#苯、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10.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
11.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 (略) 置危险废物)。
12.平板玻璃:全部项目。
13.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短流程炼钢除外)。
14.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五、海洋
15.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历史遗留围填海项目除外,60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除外)。
六、核与辐射
16.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7.射线装置: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射线装置分类》中的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除外)。
18.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19.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
20.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
21.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22.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 (略) 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 (略) 置项目。
八、涉密工程
23.机密、秘密工程项目。
九、其他
24. (略) (略) 域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其中包含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海洋、核与辐射、环境治理业、涉密工程、其他等八大类共计25项。详情如下: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各市、沈 (略) (略) :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明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未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略) (含沈 (略) ,下同) (略) 负责审批。
二、沈阳、 (略) (略) 可以审批《目录》中一、二、三、四、五、八类别中的所有建设项目。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中国(辽宁)自由贸 (略) (略) 、 (略) 管委会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由省生态环境 (略) (略) 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汽车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含一般工业固 (略) 置)、交通运输业、海洋工程、核与辐射以及海水养殖、矿区修复治理、钢压延加工、水库、防洪除涝工程、发电、燃煤锅炉、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新建工业炉窑的)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得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沈阳、 (略) 除外)。
四、各市 (略) 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能力、条件( (略) 管委会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调整审批权限公告实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 (略) ,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省生态环境 (略) 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 (略) ,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完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落实生态 (略) 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帮扶,确保环评领域各项改革举措精准落地。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辽环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一、水利
1.水库:新建库容#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2.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水电站:装机#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 (略) 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6.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开采项目。
7.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新增规模#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开采项目。
三、交通运输
8.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四、制造业
9.石化:一次炼油项目(沥青装置除外);新建#烯、对二#苯、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10.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
11.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 (略) 置危险废物)。
12.平板玻璃:全部项目。
13.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短流程炼钢除外)。
14.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五、海洋
15.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历史遗留围填海项目除外,60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除外)。
六、核与辐射
16.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7.射线装置: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射线装置分类》中的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除外)。
18.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19.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
20.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
21.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22.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 (略) 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 (略) 置项目。
八、涉密工程
23.机密、秘密工程项目。
九、其他
24. (略) (略) 域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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