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关于对山东叁瑞低碳循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沥青路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高新区环保局关于对山东叁瑞低碳循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沥青路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标题: | (略) (略) 关于对山东#瑞低碳循 (略) 年产16 (略) 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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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Q/202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机构: | (略) (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山东#瑞低碳循 (略) 年产16 (略) 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淄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淄高新环报告表﹝2024﹞40号 | 山东#瑞低碳循 (略) | 年产16 (略) 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 | #瑞低碳循环新材料(淄高新环报告表〔2024〕40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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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山东#瑞低碳循 (略) 年产16 (略) 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淄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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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淄高新环报告表﹝2024﹞40号 | 山东#瑞低碳循 (略) | 年产16 (略) 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 | #瑞低碳循环新材料(淄高新环报告表〔2024〕40号).pdf |
标题: | (略) (略) 关于对山东#瑞低碳循 (略) 年产16 (略) 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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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Q/202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机构: | (略) (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山东#瑞低碳循 (略) 年产16 (略) 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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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淄高新环报告表﹝2024﹞40号 | 山东#瑞低碳循 (略) | 年产16 (略) 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 | #瑞低碳循环新材料(淄高新环报告表〔2024〕40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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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山东#瑞低碳循 (略) 年产16 (略) 面固废精细剥离材料及再生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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