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2号厂房、机修车间、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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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2号厂房、机修车间、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公示


一、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 (略)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已于2024年9月审定。该项 (略) (略) 程溪镇。因生产需求,建 (略) (略) 申请修改规划总平面方案, (略) 提交规划总平面修改方案审查。修改内容主要包括:2号厂房。现将方案修改前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公示如下: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原核准总平 拟修改总平
净用地面积 (略)㎡ (略)㎡
总建筑面积 (略).06㎡ (略).35㎡
容积率 1.402 1.576
建筑系数 41.75% 41.95%
建筑密度 41.75% 41.75%
绿地率 10.02% 10.04%

设计单位:福建 (略)

设计资质:建筑行业(略)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将拟核准的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我局于2024年9月核 (略)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2号厂房、机修车间、办公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目前项目尚未开工。因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现建设单位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现该事项履行陈述、申辩和有要求听证权利告知。凡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将予以核准以上注销事项[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略)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石码 (略) 61号国土大楼。邮编:36 (略) 址:http://** 联系电话:0596-(略),联系人:小林

附图一(原核准总平面图)附图二(拟核准总平面图)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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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 (略)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已于2024年9月审定。该项 (略) (略) 程溪镇。因生产需求,建 (略) (略) 申请修改规划总平面方案, (略) 提交规划总平面修改方案审查。修改内容主要包括:2号厂房。现将方案修改前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公示如下: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原核准总平 拟修改总平
净用地面积 (略)㎡ (略)㎡
总建筑面积 (略).06㎡ (略).35㎡
容积率 1.402 1.576
建筑系数 41.75% 41.95%
建筑密度 41.75% 41.75%
绿地率 10.02% 10.04%

设计单位:福建 (略)

设计资质:建筑行业(略)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将拟核准的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我局于2024年9月核 (略)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2号厂房、机修车间、办公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目前项目尚未开工。因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现建设单位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现该事项履行陈述、申辩和有要求听证权利告知。凡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将予以核准以上注销事项[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略)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石码 (略) 61号国土大楼。邮编:36 (略) 址:http://** 联系电话:0596-(略),联系人:小林

附图一(原核准总平面图)附图二(拟核准总平面图)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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