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2号厂房、机修车间、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公示
晨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2号厂房、机修车间、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公示
一、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 (略)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已于2024年9月审定。该项 (略) (略) 程溪镇。因生产需求,建 (略) (略) 申请修改规划总平面方案, (略) 提交规划总平面修改方案审查。修改内容主要包括:2号厂房。现将方案修改前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公示如下: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原核准总平 | 拟修改总平 | |
净用地面积 | (略)㎡ | (略)㎡ |
总建筑面积 | (略).06㎡ | (略).35㎡ |
容积率 | 1.402 | 1.576 |
建筑系数 | 41.75% | 41.95% |
建筑密度 | 41.75% | 41.75% |
绿地率 | 10.02% | 10.04% |
设计单位:福建 (略)
设计资质:建筑行业(略)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将拟核准的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我局于2024年9月核 (略)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2号厂房、机修车间、办公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目前项目尚未开工。因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现建设单位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现该事项履行陈述、申辩和有要求听证权利告知。凡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将予以核准以上注销事项[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略)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石码 (略) 61号国土大楼。邮编:36 (略) 址:http://** 联系电话:0596-(略),联系人:小林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8日
一、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 (略)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已于2024年9月审定。该项 (略) (略) 程溪镇。因生产需求,建 (略) (略) 申请修改规划总平面方案, (略) 提交规划总平面修改方案审查。修改内容主要包括:2号厂房。现将方案修改前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公示如下: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原核准总平 | 拟修改总平 | |
净用地面积 | (略)㎡ | (略)㎡ |
总建筑面积 | (略).06㎡ | (略).35㎡ |
容积率 | 1.402 | 1.576 |
建筑系数 | 41.75% | 41.95% |
建筑密度 | 41.75% | 41.75% |
绿地率 | 10.02% | 10.04% |
设计单位:福建 (略)
设计资质:建筑行业(略)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将拟核准的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我局于2024年9月核 (略)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2号厂房、机修车间、办公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目前项目尚未开工。因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现建设单位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现该事项履行陈述、申辩和有要求听证权利告知。凡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将予以核准以上注销事项[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略)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石码 (略) 61号国土大楼。邮编:36 (略) 址:http://** 联系电话:0596-(略),联系人:小林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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