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云霄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云政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1号
为实施云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云霄县东厦镇石厝前水库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和目的
云霄县东厦镇石厝前水库工程,位于东厦镇湖坵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云霄县东厦镇石厝前水库工程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东厦镇湖坵村集体土地4.6134公顷;其中:征收湖坵村旱地0.0461公顷、园地1.5948公顷、林地2.5945公顷、草地0.15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1公顷、未利用地0.212公顷;合计征收土地4.6134公顷。
拟征收土地包含湖坵村集体经营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为3.5082公顷,其中:园地1.1428公顷、林地1.9874公顷、草地0.15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1公顷、未利用地0.212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云政综规〔2023〕1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东厦镇湖坵 (略) 片综合地价为61.*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永久基本农田1.0)、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0.36、未利用地0.2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8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关于印发云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东厦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 (略) 、 (略) 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厦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东厦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云政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1号
为实施云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云霄县东厦镇石厝前水库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和目的
云霄县东厦镇石厝前水库工程,位于东厦镇湖坵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云霄县东厦镇石厝前水库工程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东厦镇湖坵村集体土地4.6134公顷;其中:征收湖坵村旱地0.0461公顷、园地1.5948公顷、林地2.5945公顷、草地0.15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1公顷、未利用地0.212公顷;合计征收土地4.6134公顷。
拟征收土地包含湖坵村集体经营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为3.5082公顷,其中:园地1.1428公顷、林地1.9874公顷、草地0.15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1公顷、未利用地0.212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云政综规〔2023〕1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东厦镇湖坵 (略) 片综合地价为61.*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永久基本农田1.0)、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0.36、未利用地0.2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8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关于印发云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东厦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 (略) 、 (略) 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厦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东厦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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