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1环罚决字〔2024〕40号新乡宏达冶金振动设备有限公司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0号新乡宏达冶金振动设备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0号
新乡宏达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T
地址:新乡经 (略) 中央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韩瑞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9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组转办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机工序配套的袋式收尘器正在运行;喷漆房正在作业,有调配的漆桶及喷好的漆件,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ID进行VOCs气体检测,数据为20.98mg/m3,喷漆间外数据为17.12mg/m3,涉VOCs废气配套建有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检查配套的风机运行中,UV光氧装置电流表为零, (略) 于未开启状态,涉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问题。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级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工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正在运行,喷漆房未使用,喷漆房配套建设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UV光氧装置电压表为 220V, (略) 于开启状态。现场喷漆房内无喷漆件,有3个漆桶和喷枪存放。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登记表,显示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用 (略) 理该单位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调阅你单位喷漆房工作台账,台账记录显示UV光氧跳闸,2024年8月13日10:12 (略) 理10:24分恢复(原因为空气开关线头松动紧固后正常)。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十张(共10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8页),提取的喷漆房工作台账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2页)、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年产585台振动机械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4.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9月27日,你单位收到《 (略) 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1;涉及行业判定标准为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4;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 (略) 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2,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1/5)2+(42+12+2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为*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 (略) (略) (略) 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 (略) (略) (略) 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 (略) (略) 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 (略) (略) 财政专户;账号:*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 (略) 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 (略) (略) (略) 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31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40号
新乡宏达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T
地址:新乡经 (略) 中央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韩瑞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9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组转办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机工序配套的袋式收尘器正在运行;喷漆房正在作业,有调配的漆桶及喷好的漆件,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ID进行VOCs气体检测,数据为20.98mg/m3,喷漆间外数据为17.12mg/m3,涉VOCs废气配套建有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检查配套的风机运行中,UV光氧装置电流表为零, (略) 于未开启状态,涉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问题。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级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工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正在运行,喷漆房未使用,喷漆房配套建设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UV光氧装置电压表为 220V, (略) 于开启状态。现场喷漆房内无喷漆件,有3个漆桶和喷枪存放。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登记表,显示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用 (略) 理该单位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调阅你单位喷漆房工作台账,台账记录显示UV光氧跳闸,2024年8月13日10:12 (略) 理10:24分恢复(原因为空气开关线头松动紧固后正常)。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十张(共10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8页),提取的喷漆房工作台账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2页)、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年产585台振动机械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4.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9月27日,你单位收到《 (略) 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1;涉及行业判定标准为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4;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 (略) 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2,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1/5)2+(42+12+2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为*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 (略) (略) (略) 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 (略) (略) (略) 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 (略) (略) 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 (略) (略) 财政专户;账号:*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 (略) 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 (略) (略) (略) 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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