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连山瑶族壮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李沾乐一案违法建设拆除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清远市连山瑶族壮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李沾乐一案违法建设拆除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一、项目概况
1、违建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加平村加洞村小组村口
2、基本情况
李沾乐于2018年占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加平村委会加洞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依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略) 测绘队对该宗地的测量成果,李沾乐使用了土地面积118.64平方米,现已建成。李沾乐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略) 对李沾乐作出如 (略) 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还超占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9年12月9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略) 依法向李沾乐送 (略) 罚决定书:山自然资罚(告)〔2019〕43号。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拆除违法建设,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略) 将案 (略) (略) (略) 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文件要求,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矛盾,现特设本次公告,以深入、全面、真实了解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及建议。
二、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州巴 (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宝成街10号A座1801室
联系人:孔维斌 电话:020-(略) 传真:020-(略) 邮箱:*@*26.com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1、识别项目自身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2、对违法建设拆除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估和补充分析。
4、对本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及项目实施建议。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主要方式和截止日期
1、主要事项:
(1)本项目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2)本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与社会影响;
(3)对本项目的态度及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2、主要方式: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评估咨询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
3、截止日期: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
一、项目概况
1、违建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加平村加洞村小组村口
2、基本情况
李沾乐于2018年占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加平村委会加洞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依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略) 测绘队对该宗地的测量成果,李沾乐使用了土地面积118.64平方米,现已建成。李沾乐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略) 对李沾乐作出如 (略) 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还超占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9年12月9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略) 依法向李沾乐送 (略) 罚决定书:山自然资罚(告)〔2019〕43号。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拆除违法建设,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略) 将案 (略) (略) (略) 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文件要求,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矛盾,现特设本次公告,以深入、全面、真实了解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及建议。
二、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州巴 (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宝成街10号A座1801室
联系人:孔维斌 电话:020-(略) 传真:020-(略) 邮箱:*@*26.com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1、识别项目自身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2、对违法建设拆除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估和补充分析。
4、对本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及项目实施建议。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主要方式和截止日期
1、主要事项:
(1)本项目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2)本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与社会影响;
(3)对本项目的态度及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2、主要方式: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评估咨询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
3、截止日期: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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