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永和镇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42地块及周边用地局部调整暨重点地块城市设计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永和镇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42地块及周边用地局部调整暨重点地块城市设计的批复
永和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 (略) 永和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B—42地块及 (略) 部调整暨 (略) 设计的请示》(晋永政文〔2024〕166号)及规划报批成果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略) 永和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B—42地块及 (略) 部调整暨 (略) 设计》(以下简称“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的规划四至范围: (略) , (略) (略) ,西至现状河流,北至加环文化公园,规划用地面积约1.92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略)—12—B—42地块,用地性质为宗教用地,0.5≤容积率≤1.2,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略)—12—B—49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3.5,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
四、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 (略) 、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内容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
五、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和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 (略) 永和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B—42地块及 (略) 部调整暨 (略) 设计的请示》(晋永政文〔2024〕166号)及规划报批成果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略) 永和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B—42地块及 (略) 部调整暨 (略) 设计》(以下简称“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的规划四至范围: (略) , (略) (略) ,西至现状河流,北至加环文化公园,规划用地面积约1.92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略)—12—B—42地块,用地性质为宗教用地,0.5≤容积率≤1.2,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略)—12—B—49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3.5,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
四、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 (略) 、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内容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
五、该控规调整暨 (略) 设计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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