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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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广东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3 (略) (略)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 (略) 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 (略)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改建项 (略) (略) 三台大道北一号广东 (略) (略) 内,改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全厂总占地面积#.72m2,建筑面积#.95m2。本次改建项目拟对7号车间电泳生产线及10号车间电泳生产线进行改建,产能、其余工艺等均不变动。①拟拆除现有7号车间电泳生 (略) 理工段,保留电泳工段;②将现有10号车间电泳生产线磷化工艺升级改造为转化膜工艺;③在10号车间电泳生产线前端 (略) 理工段,升级改造后10号车间与7号 (略) 理工段共用。

环评机构

广东德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生产废水进入自 (略) 理站(“初沉+水解酸化+一级好氧+中间沉淀+二级好氧+沉淀+终沉”工艺,处理规模 1000m/d)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剩余 (略) (略) 排入台山工业新城水 (略) 理厂,外排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和台山工业新城水 (略) 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采用“两侧槽体侧吸+全封闭室体内顶部抽吸”进行收集,依托现有水喷淋塔,经现有15m排气筒(DA046)排放,VOCs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西面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 类标准,厂界东、南、北面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 类标准,敏感点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广东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3 (略) (略)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 (略) 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 (略)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改建项 (略) (略) 三台大道北一号广东 (略) (略) 内,改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全厂总占地面积#.72m2,建筑面积#.95m2。本次改建项目拟对7号车间电泳生产线及10号车间电泳生产线进行改建,产能、其余工艺等均不变动。①拟拆除现有7号车间电泳生 (略) 理工段,保留电泳工段;②将现有10号车间电泳生产线磷化工艺升级改造为转化膜工艺;③在10号车间电泳生产线前端 (略) 理工段,升级改造后10号车间与7号 (略) 理工段共用。

环评机构

广东德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生产废水进入自 (略) 理站(“初沉+水解酸化+一级好氧+中间沉淀+二级好氧+沉淀+终沉”工艺,处理规模 1000m/d)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剩余 (略) (略) 排入台山工业新城水 (略) 理厂,外排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和台山工业新城水 (略) 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采用“两侧槽体侧吸+全封闭室体内顶部抽吸”进行收集,依托现有水喷淋塔,经现有15m排气筒(DA046)排放,VOCs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西面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 类标准,厂界东、南、北面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 类标准,敏感点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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