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2024年11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2024年11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衡水高新技术产 (略) 政务服务与 (略)
关于2024年11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衡 (略) 政务服务与 (略)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丰泽 (略) 橡胶车间硫化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 | 衡 (略) (略) 15号 | 丰泽 (略) | 中蓝 (略) | 项目位于衡 (略) (略) 15号,坐标为东经115°45′3.653″,北纬37°46′12.525″。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215%。本项目利用现有橡胶制造车间进行建设,无新增占地,拟新增1条微波硫化生产线(包括挤出机、微波箱、高温定型箱、冷却水槽等),52台平板硫化机、1台抛丸机及辅助设备共计54台套。本项目新增设备均用于不同规格的产品生产,项目建成后全厂不增加原辅材料的用量,不涉及工艺变化,不淘汰现有设备,仅增加同种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项目建成后全厂总产能不发生变化。 | 1、项目废气主要为:①抛丸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经一根15m排气筒DA011(新增)排放; ②挤出、微波硫化、平板硫化机(小)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软帘收集,平板硫化机(大)通过设备内部引风机收集,引至现有“旋流塔+水雾油动态净化器+丝网滤清器+三级过滤箱+两级活性炭” (略) 理后最终由排气筒DA007(依托)排放; ③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配备低氮燃烧器后由8m高排气筒DA009(依托)排放; 本项目不新增废水。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平板硫化机、微波硫化线等以及配套风机等设备噪声,项目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控制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以及废气治理工序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集中收集外售;废气治理工序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 (略) 理。 生产过程中要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项目验收内容。 以上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有组织废气: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二级标准。 挤出、硫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 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中的相关标准要求并满足《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衡环办[2020]19号)标准要求。 天然气导热油炉产生的烟尘、SO2、NOx、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标准。 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厂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无组织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营 (略) 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 3、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不新增用胶量,原辅材料用量与产能均不发生变化,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按预测量核算总量控制指标,预测排放量不发生变化,因此本项目建成后,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不变。 综上,本项目总量指标仍为原环评确定指标,不发生变化。丰泽 (略) 的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0t/a,SO2:0.868t/a,NOx:1.062t/a,颗粒物15.5631t/a、非*烷总烃2.981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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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11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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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丰泽 (略) 橡胶车间硫化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 | 衡 (略) (略) 15号 | 丰泽 (略) | 中蓝 (略) | 项目位于衡 (略) (略) 15号,坐标为东经115°45′3.653″,北纬37°46′12.525″。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215%。本项目利用现有橡胶制造车间进行建设,无新增占地,拟新增1条微波硫化生产线(包括挤出机、微波箱、高温定型箱、冷却水槽等),52台平板硫化机、1台抛丸机及辅助设备共计54台套。本项目新增设备均用于不同规格的产品生产,项目建成后全厂不增加原辅材料的用量,不涉及工艺变化,不淘汰现有设备,仅增加同种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项目建成后全厂总产能不发生变化。 | 1、项目废气主要为:①抛丸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经一根15m排气筒DA011(新增)排放; ②挤出、微波硫化、平板硫化机(小)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软帘收集,平板硫化机(大)通过设备内部引风机收集,引至现有“旋流塔+水雾油动态净化器+丝网滤清器+三级过滤箱+两级活性炭” (略) 理后最终由排气筒DA007(依托)排放; ③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配备低氮燃烧器后由8m高排气筒DA009(依托)排放; 本项目不新增废水。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平板硫化机、微波硫化线等以及配套风机等设备噪声,项目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控制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以及废气治理工序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集中收集外售;废气治理工序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 (略) 理。 生产过程中要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项目验收内容。 以上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有组织废气: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二级标准。 挤出、硫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 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中的相关标准要求并满足《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衡环办[2020]19号)标准要求。 天然气导热油炉产生的烟尘、SO2、NOx、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标准。 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厂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无组织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营 (略) 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 3、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不新增用胶量,原辅材料用量与产能均不发生变化,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按预测量核算总量控制指标,预测排放量不发生变化,因此本项目建成后,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不变。 综上,本项目总量指标仍为原环评确定指标,不发生变化。丰泽 (略) 的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0t/a,SO2:0.868t/a,NOx:1.062t/a,颗粒物15.5631t/a、非*烷总烃2.981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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