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岳阳港云溪港区道仁矶作业区彭家湾散货码头工程6#-7#泊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363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岳阳港云溪港区道仁矶作业区彭家湾散货码头工程6#-7#泊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363号
中石化 (略) :
我厅于2024 (略) 提交的《岳阳港 (略) 道仁 (略) 彭家湾散货码头工程6#-7#泊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书》,岳阳港 (略) 道仁 (略) 彭家湾散货码头工程6#-7#泊位项目 (略) (略) #城镇,长江中游杨林岩水道右岸。主要建设内容有:港池疏浚、 (略) 及护岸、引桥、#域形成、道路堆场、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供电照明、给排水及消防等,使用岸线长度为257.50米。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5.4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5.26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14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立方米,回填总量8.#立方米,借方7.#立方米(外购),弃方总量8.#立方米, (略) (略) 用于大垄返田复耕综合利用,不设弃渣场。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中石化 (略) 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40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 (略) 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55.#元(含主体已有投资273.#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47.#元,植物措施投资144.#元,临时措施投资59.#元,独立费用85.#元。
(五)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向依法依规 (略) 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3日
中石化 (略) :
我厅于2024 (略) 提交的《岳阳港 (略) 道仁 (略) 彭家湾散货码头工程6#-7#泊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书》,岳阳港 (略) 道仁 (略) 彭家湾散货码头工程6#-7#泊位项目 (略) (略) #城镇,长江中游杨林岩水道右岸。主要建设内容有:港池疏浚、 (略) 及护岸、引桥、#域形成、道路堆场、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供电照明、给排水及消防等,使用岸线长度为257.50米。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5.4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5.26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14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立方米,回填总量8.#立方米,借方7.#立方米(外购),弃方总量8.#立方米, (略) (略) 用于大垄返田复耕综合利用,不设弃渣场。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中石化 (略) 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40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 (略) 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55.#元(含主体已有投资273.#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47.#元,植物措施投资144.#元,临时措施投资59.#元,独立费用85.#元。
(五)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向依法依规 (略) 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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