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B-160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B-160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B-160号地块位于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 (略) 南侧,地块占地面积共计*.38m2。地块历史用途为耕地和居民居住,2020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威远县2019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156号) (略) 域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威远县2019 (略) 建设用地。根据《威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威远县自然资 (略) 《关于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B-160号地块规划情况的说明》(见附件三),评估地块规划为教育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对各用地性质描述,教育用地分为高等教育用地、中等职业教育用地、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其他教育用地等5个类别,对照*,其中的中小学用地为第一类用地,其他类别为第二类用地,从严考虑,本次调查均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该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08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 (略) 域内以下六类建设用地:(一)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废弃电器电 (略) 理、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二)垃圾填埋场、 (略) 置场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场所关闭或者封场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以下简称一住两公,一住两公的确定以国家国土用途管制分类要求为准);(五)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上述六类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和省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本项目属于六类建设用地中第四类: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的类型。因此变更前需要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为减少本地块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威远县人力资源和 (略) 委托四川 (略) 对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B-160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内历史为耕地和散户居住,不存在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等,造成土壤污染的可能较小。
地 (略) (略) 环境,地下水不开发利用,居民饮用自来水;地块500m范围内存 (略) 、医院、农田(耕地);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工业企业对地块的影响较小。
根据现场快检结果,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锌满足江西省地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现状和利用历史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土壤受到污染的可能性低。
综上所述,本地块内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受污染的可能极小。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评估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或第二类用地使用。
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B-160号地块位于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 (略) 南侧,地块占地面积共计*.38m2。地块历史用途为耕地和居民居住,2020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威远县2019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156号) (略) 域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威远县2019 (略) 建设用地。根据《威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威远县自然资 (略) 《关于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B-160号地块规划情况的说明》(见附件三),评估地块规划为教育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对各用地性质描述,教育用地分为高等教育用地、中等职业教育用地、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其他教育用地等5个类别,对照*,其中的中小学用地为第一类用地,其他类别为第二类用地,从严考虑,本次调查均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该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08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 (略) 域内以下六类建设用地:(一)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废弃电器电 (略) 理、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二)垃圾填埋场、 (略) 置场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场所关闭或者封场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以下简称一住两公,一住两公的确定以国家国土用途管制分类要求为准);(五)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上述六类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和省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本项目属于六类建设用地中第四类: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的类型。因此变更前需要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为减少本地块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威远县人力资源和 (略) 委托四川 (略) 对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村B-160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地块内历史为耕地和散户居住,不存在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等,造成土壤污染的可能较小。
地 (略) (略) 环境,地下水不开发利用,居民饮用自来水;地块500m范围内存 (略) 、医院、农田(耕地);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工业企业对地块的影响较小。
根据现场快检结果,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锌满足江西省地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现状和利用历史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土壤受到污染的可能性低。
综上所述,本地块内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受污染的可能极小。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评估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或第二类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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