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500吨伞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2350㎡,主要拟从事伞骨生产,总投资为#元,预计年生产伞骨35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一体 (略) 理设备混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 (略) 理后 (略) 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略) ,纳入晋江深 (略) 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 (略) 安东园综 (略) 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 (略) 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配料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TA001)+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2)+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拉注废气统一收集至“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4)+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以及公告 2024年 第17号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公告 2024年 第17号)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醛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 (略) NMHC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太大影响。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略) 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500吨伞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2350㎡,主要拟从事伞骨生产,总投资为#元,预计年生产伞骨35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一体 (略) 理设备混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 (略) 理后 (略) 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略) ,纳入晋江深 (略) 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 (略) 安东园综 (略) 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 (略) 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配料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TA001)+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2)+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拉注废气统一收集至“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4)+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以及公告 2024年 第17号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公告 2024年 第17号)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醛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 (略) NMHC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太大影响。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略) 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500吨伞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2350㎡,主要拟从事伞骨生产,总投资为#元,预计年生产伞骨35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一体 (略) 理设备混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 (略) 理后 (略) 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略) ,纳入晋江深 (略) 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 (略) 安东园综 (略) 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 (略) 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配料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TA001)+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2)+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拉注废气统一收集至“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4)+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以及公告 2024年 第17号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公告 2024年 第17号)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醛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 (略) NMHC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太大影响。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略) 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500吨伞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2350㎡,主要拟从事伞骨生产,总投资为#元,预计年生产伞骨35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一体 (略) 理设备混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 (略) 理后 (略) 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略) ,纳入晋江深 (略) 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 (略) 安东园综 (略) 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 (略) 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配料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TA001)+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2)+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拉注废气统一收集至“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4)+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以及公告 2024年 第17号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公告 2024年 第17号)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醛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 (略) NMHC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太大影响。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略) 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500吨伞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2350㎡,主要拟从事伞骨生产,总投资为#元,预计年生产伞骨35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一体 (略) 理设备混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 (略) 理后 (略) 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略) ,纳入晋江深 (略) 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 (略) 安东园综 (略) 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 (略) 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配料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TA001)+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2)+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拉注废气统一收集至“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4)+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以及公告 2024年 第17号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公告 2024年 第17号)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醛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 (略) NMHC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太大影响。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略) 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500吨伞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2350㎡,主要拟从事伞骨生产,总投资为#元,预计年生产伞骨35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一体 (略) 理设备混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 (略) 理后 (略) 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略) ,纳入晋江深 (略) 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 (略) 安东园综 (略) 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 (略) 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配料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TA001)+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2)+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拉注废气统一收集至“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4)+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以及公告 2024年 第17号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公告 2024年 第17号)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醛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 (略) NMHC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太大影响。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略) 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500吨伞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2350㎡,主要拟从事伞骨生产,总投资为#元,预计年生产伞骨35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一体 (略) 理设备混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 (略) 理后 (略) 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略) ,纳入晋江深 (略) 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 (略) 安东园综 (略) 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 (略) 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配料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TA001)+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2)+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拉注废气统一收集至“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4)+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以及公告 2024年 第17号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公告 2024年 第17号)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醛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 (略) NMHC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太大影响。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略) 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500吨伞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永和镇茂 (略) 12号( (略) 永和镇第 (略) ),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2350㎡,主要拟从事伞骨生产,总投资为#元,预计年生产伞骨35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一体 (略) 理设备混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 (略) 理后 (略) 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略) ,纳入晋江深 (略) 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经 (略) 安东园综 (略) 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 (略) 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项目配料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TA001)+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2)+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拉注废气统一收集至“光氧化废气净化器(TA004)+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于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以及公告 2024年 第17号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规范操作工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公告 2024年 第17号)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醛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 (略) NMHC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的“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太大影响。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略) 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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