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澳高速公路广珠北段黄阁互通立交改造工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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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澳高速公路广珠北段黄阁互通立交改造工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YG#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7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略) 规划和 (略)
日 期 2024-11-07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京 (略) (略)
建设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用地性质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京 (略) (略)
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批准用地机关
批准用地文号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建设规模
土地取得方式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1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717号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YG#
综合受理号 nsMB2D#711
日期 2024-11-07
日期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京 (略) (略)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京 (略) (略)
项目名称 广 (略) 广珠北段黄阁互通立交改造工程(四)
建设项目名称 广 (略) 广珠北段黄阁互通立交改造工程(四)
用地性质
批准用地机关 (略) (略) 人民政府
批准用地文号 办〔2024〕3368号
用地位置 (略) 黄阁镇
建设位置 (略) 黄阁镇
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表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3平方米。)
土地用途 公路用地
建设规模 /
土地取得方式 划拨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附加说明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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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7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略) 规划和 (略)
日 期 2024-11-07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京 (略) (略)
建设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用地性质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京 (略) (略)
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批准用地机关
批准用地文号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建设规模
土地取得方式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1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717号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YG#
综合受理号 nsMB2D#711
日期 2024-11-07
日期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京 (略) (略)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京 (略) (略)
项目名称 广 (略) 广珠北段黄阁互通立交改造工程(四)
建设项目名称 广 (略) 广珠北段黄阁互通立交改造工程(四)
用地性质
批准用地机关 (略) (略) 人民政府
批准用地文号 办〔2024〕3368号
用地位置 (略) 黄阁镇
建设位置 (略) 黄阁镇
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表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3平方米。)
土地用途 公路用地
建设规模 /
土地取得方式 划拨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附加说明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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