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行政执法公示
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行政执法公示
一、执法职责
受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 (略) 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巡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 (略) 工作;协调 (略) 域违法案件完成县自然资 (略) 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权限
监督检查怀宁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 (略) 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巡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 (略) 工作;协调 (略) 域违法案件完成县自然资 (略) 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自然资源监察大队和林政稽查大队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 (略) 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 (略) 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 (略) 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 (略) 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违 (略) 理决定呈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 (略) 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 (略) 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 (略) 罚决定及其事实、 (略) 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 (略) 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作 (略) 罚决定,应当制作《 (略) 罚决定书》。 (略) 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怀宁县自然资 (略) 的印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结案呈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略) 罚的,在作 (略)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 (略) 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略) (略) 起诉。
六、咨询、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 0556-(略)
一、执法职责
受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 (略) 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巡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 (略) 工作;协调 (略) 域违法案件完成县自然资 (略) 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权限
监督检查怀宁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 (略) 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巡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 (略) 工作;协调 (略) 域违法案件完成县自然资 (略) 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自然资源监察大队和林政稽查大队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 (略) 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 (略) 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 (略) 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 (略) 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违 (略) 理决定呈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 (略) 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 (略) 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 (略) 罚决定及其事实、 (略) 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 (略) 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作 (略) 罚决定,应当制作《 (略) 罚决定书》。 (略) 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怀宁县自然资 (略) 的印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结案呈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略) 罚的,在作 (略)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 (略) 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略) (略) 起诉。
六、咨询、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 0556-(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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