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许准〔2024〕114号关于临安区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锦城、锦北城郊区域雨污分流、截污纳管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临水许准〔2024〕114号关于临安区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锦城、锦北城郊区域雨污分流、截污纳管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项目名称 | (略) 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锦城、锦 (略) 域雨污分流、截污纳管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锦北街道、锦城街道 |
区域评估情况 | (略) 名称:无 |
水 (略) 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略) 站:水土 (略) |
起止时间: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14日 | |
公众接收 (略) 理情况:无 | |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杭州临安 (略) |
地址: (略) (略) 锦南街道九州街88号天目医药港医药产业孵化园C座401-406 电子信箱:/ | |
法人代表:郭某某 联系电话: | |
授权经办人姓名:马某某 | |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后期用地审批批复须 (略)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式意见 (略) 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项目名称 | (略) 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锦城、锦 (略) 域雨污分流、截污纳管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锦北街道、锦城街道 |
区域评估情况 | (略) 名称:无 |
水 (略) 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略) 站:水土 (略) |
起止时间: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14日 | |
公众接收 (略) 理情况:无 | |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杭州临安 (略) |
地址: (略) (略) 锦南街道九州街88号天目医药港医药产业孵化园C座401-406 电子信箱:/ | |
法人代表:郭某某 联系电话: | |
授权经办人姓名:马某某 | |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后期用地审批批复须 (略)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式意见 (略) 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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