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丘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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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丘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丘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15:42 丘北县住房和 (略) [ ]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丘北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县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丘北县住房和 (略) 起草了《丘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丘北县 (略) 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4年12月11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丘 (略) 丘北县住房和 (略) ,邮编:(略)。

二、电子邮箱:*@*q.com。

三、联系人:冯进联系电话:0876-(略)。

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丘北县住房和 (略)

2024年11月11日

丘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丘北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县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已进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租赁住房,其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住房和 (略) 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使用、违规 (略) 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

第二章房源管理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应合法明晰,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应产权合法,租赁关系明晰、稳定。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确定,报县住房和 (略) 备案后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运营应遵守丘北县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机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内,报县住房和 (略) 核验。核验后房源纳入丘北县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含自建房),且在本县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每月1至10日可向县住房和 (略) 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缺少申报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县住房和 (略) 每月11至15日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和公示。相关审核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各自履行本部门审核责任,审核后,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每月16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申请书后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按递交申请书时间顺序确定轮候登记号,逾期未递交申请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县住房和 (略) 提出变更,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县统一分配管理,申请家庭经审核通过后,同项目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与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收取履约保证金,县住房和 (略) 应委托金融机构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项目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运营机构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机构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 (略) 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住,需变更入住职工的,应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企 (略) 内自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供应,由企业自行分配管理,剩余房源可向运营机构申请对外配租,运营机构收取租金10%管理费,配租情况报县住房和 (略) 备案。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域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县住房和 (略) 如实申报,经县住房和 (略) 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6个月及以上的;

(六)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十八条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项目运营机 (略) 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九条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项目运营机构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县住房和 (略) 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住房和 (略)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抽查。县住房和 (略) 应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 (略) 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单位职工优先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在优先向本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丘北县住房和 (略) 负责解释。

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丘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15:42 丘北县住房和 (略) [ ]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丘北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县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丘北县住房和 (略) 起草了《丘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丘北县 (略) 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4年12月11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丘 (略) 丘北县住房和 (略) ,邮编:(略)。

二、电子邮箱:*@*q.com。

三、联系人:冯进联系电话:0876-(略)。

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丘北县住房和 (略)

2024年11月11日

丘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丘北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县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已进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租赁住房,其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住房和 (略) 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使用、违规 (略) 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

第二章房源管理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应合法明晰,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应产权合法,租赁关系明晰、稳定。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确定,报县住房和 (略) 备案后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运营应遵守丘北县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机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内,报县住房和 (略) 核验。核验后房源纳入丘北县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含自建房),且在本县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每月1至10日可向县住房和 (略) 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缺少申报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县住房和 (略) 每月11至15日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和公示。相关审核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各自履行本部门审核责任,审核后,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每月16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申请书后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按递交申请书时间顺序确定轮候登记号,逾期未递交申请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县住房和 (略) 提出变更,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县统一分配管理,申请家庭经审核通过后,同项目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与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收取履约保证金,县住房和 (略) 应委托金融机构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项目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运营机构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机构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 (略) 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住,需变更入住职工的,应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企 (略) 内自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供应,由企业自行分配管理,剩余房源可向运营机构申请对外配租,运营机构收取租金10%管理费,配租情况报县住房和 (略) 备案。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域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县住房和 (略) 如实申报,经县住房和 (略) 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6个月及以上的;

(六)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十八条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项目运营机 (略) 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九条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项目运营机构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县住房和 (略) 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住房和 (略)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抽查。县住房和 (略) 应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 (略) 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单位职工优先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在优先向本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丘北县住房和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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