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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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 (略) 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13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06-* 传真:0906-*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6号综合窗口)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名称

文号

1

关于对《一八三团粮食烘干仓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十师环审〔2024〕42号

2

关于对《第十师 (略) 地膜滴灌带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十师环审〔2024〕43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 (略) 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13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06-* 传真:0906-*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6号综合窗口)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名称

文号

1

关于对《一八三团粮食烘干仓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十师环审〔2024〕42号

2

关于对《第十师 (略) 地膜滴灌带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十师环审〔20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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