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包装盒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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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包装盒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塑料包装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大泽山镇东辛 (略) 34号
建设单位: 青岛泉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3日 至 2024年11月19日
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面积4070m2,建筑面积37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1座车间及附属配套设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定期清运用作农肥;化粪池须严格进行 (略) 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吸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 (略) 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苯、苯*烯、氯*烯、*醛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苯*烯排放速率和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氯*烯、*醛排放速率和氯化氢排放浓度、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厂界VOCs、*苯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醛、氯*烯、氯化氢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相关排放限值;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 (略) ,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东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其余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 (略) 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液压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略) 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废包装材料、塑料下脚料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 (略) 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 (略) 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 (略) 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 (略) 设置环保标志牌。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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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塑料包装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大泽山镇东辛 (略) 34号
建设单位: 青岛泉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3日 至 2024年11月19日
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面积4070m2,建筑面积37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1座车间及附属配套设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定期清运用作农肥;化粪池须严格进行 (略) 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吸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 (略) 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苯、苯*烯、氯*烯、*醛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苯*烯排放速率和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氯*烯、*醛排放速率和氯化氢排放浓度、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厂界VOCs、*苯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醛、氯*烯、氯化氢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相关排放限值;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 (略) ,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东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其余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 (略) 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液压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略) 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废包装材料、塑料下脚料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 (略) 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 (略) 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 (略) 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 (略) 设置环保标志牌。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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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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