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略) 1号楼
公示时间:2024-11-19
受理时间:2024-11-0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 (略) 理站产生臭气的主要构筑物进行加盖封闭, (略) 理站各池体全部为封闭结构。设有1套排风系统,排风系统中设置安装1 (略) 理装置,采用1套二级活性 (略) 理装置。经净化后的废气通过管道引至楼顶的1个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高度16m。艾灸理疗时产生的废气 (略) 上方可移动集气罩(艾灸时治疗室门窗关闭)收集后,依托1套除湿器+活性炭吸附装 (略) 理,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2、本 (略) 卫生服务中心排水包括门诊废水、病房废水、医务人员生活污水及行政人员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等。全部废水均作为医疗废水,医疗废水排入化粪池,再进入自 (略) 理 (略) 理后,经市 (略) 汇入北京北 (略) 清河再生水厂。3、噪声:营运期噪声源包括各类医疗设备、 (略) 理站各种设备、中央空调机组等。其中医疗设备噪声较小,且均位于室内,对外界的环境影响可忽略。则项目主要噪声源 (略) 理站相关设备、空调机组和艾灸废气风机。项 (略) 理站所有设备均位于地下空间内,各池体和设备在建设安装时先进行减振基座、减振垫的铺垫;中央空调制冷机组位于楼顶, (略) 理 (略) 理系统中风机和活性炭均在地下空间,且设备基础安装减振垫,风机采用隔声罩,制冷机组设置隔声屏障。艾灸废气风机设置楼顶东南侧,设置减震并加装隔声罩。4、固体废物:本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对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进行暂存,委托资质单位定 (略) 置,产生的废包装物由废品回收站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采取分类收集,定期清运。剩余污泥和栅渣定期由资质单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钱大勇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西 (略) 卫生服务中心
建设地点: (略) (略) (略) 1号楼
公示时间:2024-11-19
受理时间:2024-11-0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 (略) 理站产生臭气的主要构筑物进行加盖封闭, (略) 理站各池体全部为封闭结构。设有1套排风系统,排风系统中设置安装1 (略) 理装置,采用1套二级活性 (略) 理装置。经净化后的废气通过管道引至楼顶的1个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高度16m。艾灸理疗时产生的废气 (略) 上方可移动集气罩(艾灸时治疗室门窗关闭)收集后,依托1套除湿器+活性炭吸附装 (略) 理,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2、本 (略) 卫生服务中心排水包括门诊废水、病房废水、医务人员生活污水及行政人员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等。全部废水均作为医疗废水,医疗废水排入化粪池,再进入自 (略) 理 (略) 理后,经市 (略) 汇入北京北 (略) 清河再生水厂。3、噪声:营运期噪声源包括各类医疗设备、 (略) 理站各种设备、中央空调机组等。其中医疗设备噪声较小,且均位于室内,对外界的环境影响可忽略。则项目主要噪声源 (略) 理站相关设备、空调机组和艾灸废气风机。项 (略) 理站所有设备均位于地下空间内,各池体和设备在建设安装时先进行减振基座、减振垫的铺垫;中央空调制冷机组位于楼顶, (略) 理 (略) 理系统中风机和活性炭均在地下空间,且设备基础安装减振垫,风机采用隔声罩,制冷机组设置隔声屏障。艾灸废气风机设置楼顶东南侧,设置减震并加装隔声罩。4、固体废物:本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对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进行暂存,委托资质单位定 (略) 置,产生的废包装物由废品回收站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采取分类收集,定期清运。剩余污泥和栅渣定期由资质单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钱大勇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西 (略) 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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