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17号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17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17号
铜陵县新桥叶湖铁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法定代表人秦林,地址 (略) (略) 顺安镇新湖村。
你矿山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矿山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山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有车辆运输作业,厂 (略) 未硬化,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铜陵县新桥叶湖铁矿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秦林和授权人万文吉的身份;
(3)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生 (略) 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矿山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略) 生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矿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污染防控措施的事实;
(4)2024年10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矿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防控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5)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你矿山委托万文吉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6)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生 (略) 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矿山生产负责人万文吉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略) 生 (略)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矿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防控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7)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生 (略) 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矿山法定代表人秦林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略) 生 (略)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矿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防控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山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9)《关于对年产*吨铁矿石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山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10)《关于年开采*吨铁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山年开采*吨铁矿技改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
(1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山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2)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矿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 (略) 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20号)告知你矿山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矿山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矿山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9,该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1%;其他裁量百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11%。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10-1)×11%=1.*元。结合《安徽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该表规定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 =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分值11%;其他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1%;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11%×(1-10%)】×*=1.*元。本案按照《安徽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规定》计算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矿山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略) (略)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矿山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12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17号
铜陵县新桥叶湖铁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法定代表人秦林,地址 (略) (略) 顺安镇新湖村。
你矿山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矿山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山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有车辆运输作业,厂 (略) 未硬化,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铜陵县新桥叶湖铁矿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秦林和授权人万文吉的身份;
(3)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生 (略) 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矿山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略) 生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矿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污染防控措施的事实;
(4)2024年10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矿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防控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5)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你矿山委托万文吉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6)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生 (略) 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矿山生产负责人万文吉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略) 生 (略)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矿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防控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7)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生 (略) 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矿山法定代表人秦林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略) 生 (略)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矿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防控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山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9)《关于对年产*吨铁矿石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山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10)《关于年开采*吨铁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山年开采*吨铁矿技改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
(1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山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2)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矿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 (略) 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20号)告知你矿山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矿山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矿山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9,该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1%;其他裁量百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11%。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10-1)×11%=1.*元。结合《安徽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该表规定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 =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分值11%;其他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1%;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11%×(1-10%)】×*=1.*元。本案按照《安徽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规定》计算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矿山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略) (略)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矿山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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